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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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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通过“假结婚”过户北京小客车指标,涉嫌犯罪

添加时间:2022/8/17 12:19:11     浏览次数:283
 


北京房山法院案例:以结婚、离婚的方式过户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指标,获利1.2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2022)0111刑初29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女,1974124日出生。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1月至6月,被告人邢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本市房山区等地通过与他人结婚、离婚的方式过户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指标,帮助张某取得《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4份,共获利人民币1.2万元。

被告人邢某某于202011612时许在其住处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邢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201月至6月间,被告人邢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本市房山区等地通过与宋某结婚、离婚的方式过户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指标,后帮助张某取得《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4份,共获利人民币1.2万元。

2020116日,被告人邢某某在其住处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邢某某缴纳违法所得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证人郄某的证言,北京市车管所机动车过户信息查询单、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指标更新确认通知书、房山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北京银行开户信息及账户对账单、夫妻共同所有机动车变更所有人备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是否受过治安刑事处罚证明信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邢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将被告人邢某某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