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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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媒人以牟利为目的介绍对象,法院不支持

添加时间:2022/8/17 12:20:04     浏览次数:188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媒人介绍对象成功,持高额介绍费欠条向法院起诉,能否要回?

 

张某因所在村面临拆迁,萌生尽快结婚多获取拆迁安置补偿的想法。张某与马某约定,若马某为张某介绍成对象登记结婚,张某支付马某介绍费25000元。后经马某介绍,张某与臧某登记结婚。登记当日,张某与臧某签订书面协议,马某在该协议的证明人处签名。张某与臧某双方登记后,张某向马某出具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因介绍张某与臧某认识并结婚,中介费25000元因当时经济困难,到2021年年底付清。因张某未如约支付介绍费,马某诉至法院。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现实生活中,“媒人”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成就美好姻缘,本是助人为乐的好事,但如以此为名借机收取高额介绍费用,则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文明、法治、诚信相违背。而马某的主动撮合、介绍行为,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也并非为撮合张某与臧某结婚,真实意图在于利用政策规定欲额外获取利益。马某虽称其为介绍张某、臧某登记结婚支出了部分费用,但未举证证实其观点,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法院对马某要求张某支付介绍费25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