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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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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之九:男方自抽耳光的自残式“驯妻”是不是家暴?

添加时间:2022/10/3 15:07:19     浏览次数:205
 

男方自抽耳光的自残式“驯妻”是不是家暴?

提起家暴,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家庭成员一方(通常是男方)对另一方的殴打、恐吓、谩骂等行为,该行为直接作用于另一方的身体,使另一方身体上痛苦,精神上恐惧,从而放弃自己的想法,服从对方的要求。

如果一方(通常是男方)不殴打另一方,而是实施自残行为,迫使另一方服从自己,按照自己的意思做事,这是不是家暴?比如,女方买了一个高档挎包,男方要求女方退了,女方不同意。男方就歇斯底里大喊大叫:“赶紧退了,重新买便宜的,否则我死给你看。”然后,自抽耳光,以头撞墙,还拿出菜刀对准脖子要自杀,迫使女方妥协让步。

男方自残式“驯妻”是不是家暴,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在家庭中,一方通过自残行为迫使对方服从自己,是一种精神控制行为,应当属于家暴。理由是:

一、精神控制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侵害身体的行为和侵害精神的行为,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注:《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通常是男方)对被害人(通常是女方)的精神施加暴力,对其身心造成伤害,致使其丧失独立的思想和人格,从而操纵控制其行为,使其被动的接受一切。精神暴力不会让受害人鼻青脸肿遍体鳞伤,却会摧残其思想意志和人格尊严。

二、自残是一种恐吓方式

任何行为,只要能够让对方感到恐惧,就是恐吓行为。在家庭中,双方发生争议时,一方不是平等协商,以理服人,而是实施自残。自残行为并不是秘密进行,而是故意当着另一方的面公开进行,千方百计的让另一方亲眼看到,亲耳听到,让其内心恐惧。面对此情此景,另一方必然处于惊恐之中。这符合《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恐吓”行为【注:《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

三、自残的目的是控制对方,让对方服从自己,按照自己的意思做事

一方自抽耳光,以头撞墙,甚至割腕自杀,其真实目的并不是惩罚自己,而是恐吓对方,让对方服从自己,按照自己的意思做事。对方一旦屈服,他也就不再自残了。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