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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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的真假与合同的效力(下)

添加时间:2023/4/30 8:49:28     浏览次数:261
 

公章的真假与合同的效力(下)

 

四、只有公章,没有人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只有公章,没有人签字,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有章无人”。 “有章无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合同上没有任何人签字,或者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但是该签字是他人假冒的,并且无法认定系由何人假冒;不能确定是谁加盖的公章;无法确定是和谁磋商对接的。

在通常交易中,公章具有确认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但公章的使用有一定的缺陷,实践中不乏擅自加盖公章的情形,也不排除盗抢公章的事实,如果仅有公章而缺乏经办人签字等表明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信息,尚不足以说明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再者,公司公章并非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本身,即使有公章,公司也不一定必然受其约束。

合同仅有公司盖章而无相关人员签名,应当综合考察其他因素认定盖章行为是否出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某些特定交易中,或者在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中,公司公章能否对公司产生相关确认效力,能否认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应当考察加盖公章时的具体情形,比如公章保管使用、相关合同的形成过程和公司相关人员组成、签名等情况。合同持有人要举证证明何时何地与何人进行缔约接触、何时签字盖章等事实,未能举证的,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如果无法认定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认定承诺是否生效,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不成立或者不予认定其内容的真实性【注:《民法典》第143483条】。

【典型案例】山西利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与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申扎县人民政府、西藏那曲申扎县羌塘贵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373号】,利虎公司提交的一个关键证据是《对账单》,但是仅有羌塘公司盖章,无相关人员签名,利虎公司也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对账单》通过羌塘公司正常的审批流程形成,鉴于利虎公司兼具债权人和羌塘公司股东身份并掌握公章,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并不能被确认为羌塘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没有公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2022年,我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李某声称是北京楚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员工,以该公司的名义与陈某签订建房合同,李某本人签字但未加盖公章。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李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与此同时,陈某将北京楚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上有行为人签字,但未加盖公司公章,这就是“有人无章”,一般而言,这种合同是有效的。唯一有争议的是,该合同究竟是对行为人发生效力,还是对公司发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果行为人是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即使没有加盖公章,合同依然对公司发生效力。否则,就只能对签字的行为人发生效力。

在我国,签字等同于盖章是一个基本规则,签字和盖章的法律效力是并列的,相同的,并没有主次之分,【注:《民法典》第490条】。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比较信任公章,崇拜公章,认为只有盖章了,合同才有效,这是受公章文化【比如:当官必须有印,失印等于丢官等印章文化】的影响,但在法律上并非如此。公章能确定公司的主体身份,表明其是合法存在的民事主体;能确认其意思表示,表明其认可某项意思表示并愿意受其约束。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具有此功能。

公司是一个组织体,需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的签字或盖章才能实现其意志。而该自然人本身也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此情况下,确定该自然人的行为是其自身的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就至关重要。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职务行为时方能代表法人的意思,如果是个人行为,其签字不能代表公司【注:《民法典》第61条】。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明显不利于公司,或者股东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就不能直接将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认定为代表公司意思,该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通过方能认定为代表公司意思。天津置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保利天然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保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蓝*的签字就因此被否定了【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161号】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的情形并不多,更多的是职务代理人的签字。职务代理是委托代理的特殊形式,是根据代理人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职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受劳动法律关系的约束,本身并没有明确的授权,职权范围也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如果超出职权范围,是否构成职务代理,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有合理信赖的因素以及是否具有善意【注:《民法典》第170条】。如果相对人核实了缔约当事人的身份、职权等事实,在重大交易中核实了被代理人的公司章程、机构设置、合同审批流程等事实,就应当视为相对人具有善意。另外,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乃至着装等可能给相对人行使职权外观的因素,也是判断相对人是否具有善意的因素。

 

六、人章冲突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公章,谁的效力更高?

公司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意思表示必须通过特定的人特定的方式做出。在我国,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加盖公章是最重要最常见的公司意思表示形式。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有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有权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文件【注:《民法典》第61490条、《民事诉讼法》第51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公章是民事主体普遍接受普遍认同的公司意思表示形式,是公司主体资格的象征。加盖了公章的文件,对公司发生效力【注:《民法典》第490条】。在公司之中,如果一个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另一个股东掌管公章,两者发生争议时,就会出现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书和加盖公章的文书相互矛盾的情况,这就是人章冲突人章冲突的实质是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谁说了算,谁能代表公司。

人章冲突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公章哪一个效力更高,最高人民法院在威海双联起重挖掘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案号:(2017)最高法执监412号】中提出如下观点:   

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公章持有者具有公司授权,盖有公章的文书反映了公司的意思。但文书盖有公章,仅使该文书具有代表公司意思的外在形式要素,在公章持有者非基于公司意思持有公章等情况下,盖有公章的文书并不当然代表公司意思。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代表主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没有作出限制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诉讼活动,一般即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在盖有公章的文书与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不一致情况下,如果公司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究竟是法定代表人还是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书代表公司意志做出过明确意思表示的,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宜按公司意思认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人章冲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解决。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对于人章冲突有明确规定的,应以此为准;

如果公司章程未作规定,可以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解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一般认为是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作决议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其效力高于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也是为司法判例所认可的规则。

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可以根据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意见确定。

如果股东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可以根据能够证明公司真实意思的证据解决人章冲突。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就以法定代表人的意思为公司的真实意思。以法定代表人意见为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大于公章。理由是:

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是一种客观状态,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体现公司意志,仍需结合合同签订情况,合同内容等方面审查。能够对外代表公司的人一般仅有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授权,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盖章行为必定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加盖公章必须基于公司的授权,公司与公章持有人之间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否则,不能产生预期效果。

法定代表人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最基础的公司意思表示机关,在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应当高于公章,尤其在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赋予了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利。辽宁金域食府餐饮有限公司、辽宁华龙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51号】一案中,金域食府公司股东王某加盖公司印章申请再审,法定代表人王*玲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金域食府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七、先在空白合同上盖章,后填写合同内容,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的效力问题,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为分水岭,有截然不同的两个观点。

(一)2021年之前,最高院认为,在合同上的先行盖章行为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常理,合同是有效的。该观点来源于两个案例。

案例一:孙*君诉湖北襄阳宏远酒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111号】。 最高院认为,李*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空白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被明确后,对宏远酒店具有约束力。二审认定李*新将盖有宏远酒店印章的空白借款合同提供给案外人委托其代为借款,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予合同相对方,其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并无不当。

案例二: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T某某、T某某、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393号】。在该案,海凤公司提交了一份《证明》,上面有国丰公司的公章,该证明系先盖章后填写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该《证明》系先盖章后打印,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盗盖印章之事实,故该先行盖章行为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常理,不与其他合同相矛盾,是合法有效的。

(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有了新的观点,即:对于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如果填写合同的是公司授权的代理人,则合同对公司生效;如果填写合同的是合同相对人,则视为相对人“自己代理”,只有在公司事后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合同才对公司发生效力。

公司将加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行为人,由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过磋商确定合同内容。此时,务必要考察空白合同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代理关系,综合认定合同效力是否及于公司。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视为公司给予了行为人概括授权,所签订的合同对公司生效;行为人无代理权的,则属于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考虑到此种情形有悖交易习惯,一般不宜认定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原则上不能适用表见代理规则。

公司将加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直接交给相对人,由相对人确定合同内容。此时相对人既是合同当事人,又是公司的代理人,属于自己代理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除非公司事后表示同意或者予以追认【注:《民法典》第168条】。

 

八、如何识别“假公章”?

假公章是指他人冒用单位名义私自制作的印章或者在有关文件、证件上直接伪造的公章印影,包括刻制实物印章、描摹绘制印影、使用图像处理软件抠图、嫁接等。

俗话说,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假公章是有很多破绽的,是可以识别的。识别假公章,最可靠的方法就是委托律师去市场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然后进行司法鉴定。除此之外,当事人也可以凭借个人经验进行鉴别。

看字体。公章必须使用宋体字【注:《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17条】,如果对方加盖的公章并非宋体字,就是假的。

看颜色。由于质材和力度的原因,公章的颜色往往不均匀,而电脑制作的印章则颜色一致,而且很鲜明。

看形状,包括字的形状和周围圆圈的形状。印章的字都不是横平竖直的,但是每个字单独看都是规规矩矩的长方形,不可能扭曲,也不可能是上面胖下面瘦的梯形。印章圆圈是有一定宽度的,边缘(包括印章上字的边缘)经常有一些小缺口、小棱角或者小空白,不可能非常平滑,这是油墨的密度和盖印的力度不一致造成的。电脑直接制作的印章就没有这些问题。

看角度。合同上的印章总会出现一点点偏差,是倾斜的,不是很正。电脑制作印章是100%正的。

看位置。公章一般是盖在文字上,并且可以透过油墨看到文字;假印章一般盖在空白处,如果盖在文字上就会挡住后面的文字。【注:以上文字来自网络,略有删改】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