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更多
 
 
您的位置:合同纠纷>

电子商票的追索权问题(下)

添加时间:2023/5/5 10:12:16     浏览次数:224
 
 

电子商票的追索权问题(下)

 

七、是否可以基于合同主张债权

如果电子商票从未背书转让,票据当事人和合同当事人都是相同的,持票人提示付款遭到拒付之后,既可以基于票据关系进行票据追索,也可以基于合同主张债权,这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认可。本文不再赘述。

如果电子商票已经背书转让,甚至几经转手,持票人提示付款遭到拒付,是否可以基于合同起诉直接前手(即:持票人的合同相对方)主张债权。这个问题很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持票人按时提示付款,遭到拒付后,在票据追索期内(六个月),既可以向前手进行票据追索,也可以基于合同主张债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应当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注:《票据法》第176168条】。

票据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持票人提示付款遭到拒付后,票据不能承兑,意味着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注:《民法典》第577条】。因此,持票人可以基于合同起诉前手,主张债权。

  持票人起诉之前,应当履行票据拒付的通知义务,否则,承担延期通知的赔偿义务【注:《票据法》第66条】

(二)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遭到拒付后,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进行票据追索,不能向其他前手进行票据追索,也不能基于合同起诉直接前手主张债权

根据票据规则,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追索,丧失了对其他前手的票据追索权【注:《票据法》第5362条,《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其他前手即使清偿了债务,也丧失了再追索权。

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自身有过错,该行为导致前手清偿债务后丧失了再追索权。如果允许持票人基于合同起诉直接前手主张债权,就会违反公平原则【注:《民法典》第6条】。

(三)持票人逾期追索,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进行票据追索,不能向前手进行票据追索,也不能基于合同起诉前手主张债权。

持票人逾期追索的,只能向出票人进行追索,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此情形下,即使前手清偿了债务,也丧失了再追索权【注:《票据法》第1771条】。

持票人逾期追索,自身有过错,该行为导致前手清偿债务后丧失了再追索权。如果允许持票人基于合同起诉直接前手主张债权,就会违反公平原则【注:《民法典》第6条】。

 

八、逾期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提示付款是持票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享受票据权利的前提条件。持票人不提示付款,承兑人就可以不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不同的票据,有不同的提示付款期限。电子商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之后的十日内【注:《票据法》第53条】。超出提示付款期限的,就是逾期提示付款。对于持票人而言,逾期提示付款有两个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追索,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我国《票据法》并没有对逾期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做出特别明确的规定,仅仅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注:《票据法》第53条】。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注:《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支付结算办法》属于部委规章,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注:《票据法》司法解释第62条】。

二、逾期提示付款的,利息从提示付款日计算,而不能从票据到期日计算

票据法律关系不同于合同法律关系,票据到期之日,承兑人并不当然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只有在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才负有付款义务,因此在提示付款日之前,承兑人有权不支付票据款,持票人自然无权主张该期间内的逾期付款利息。《票据法》规定了逾期利息计算的两个起算点,其中之一就是针对逾期提示付款的【注:《票据法》第70条】

电子商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仅仅十天,稍不留意,就会逾期。逾期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这就使持票人的法律风险增大,千万不能大意。

我们以“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为例,说明这个问题。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电子商票(票据号码:***)的出票人,出票日期是20201029日,汇票到期日是20211029日。该票据的收款人是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此后,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后者又背书转让给原告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汇票到期后,廊坊中北电气公司应当在20211030日至118日期间提示付款,但是,该公司直到2021128日才进行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票据状态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这就意味着,廊坊中北电气公司只能向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追索。

鉴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凡是与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的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做为廊坊中北电气公司的代理人,提起诉讼,对该公司进行追索。令人欣慰的时,经法院协调,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了该款项。

 

九、逾期追索的法律后果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就电子商票而言,在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对所有的前手享有追索权【注:《票据法》第17条】。超过六个月,就是逾期追索。根据逾期的时间长短,逾期追索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从拒绝付款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不超过票据到期日之后的两年(含两年),持票人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但是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票据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享有付款请求权、票据追索权和票据转让权。三项权利的期限均是票据到期日之后的两年。持票人逾期追索被拒付,可以向出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也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

(二)从汇票到期日起超过两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对于任何前手都不享有追索权,也不享有付款请求权。这就意味着票据作废了。

持票人逾期追索【注:逾期不超过两年】,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或付款人主张权利,要求付款。这就使持票人的法律风险增大。

我们以“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为例,说明这个问题。

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电子商票(票据号码:***)的出票人。出票日期是2020427日,汇票到期日是2021426日。该票据的收款人是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此后,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后者又背书转让给原告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21429日,原告提示付款。202156日,承兑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该票据拒付的日期是202156日,如果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拒付之日起六个月内【即:在2021116日之前】追索,可以向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追索。但是,该公司在202112月底委托我代理案件进行追索,已经逾期了,只能向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索。

2021年底,我做为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廊坊市广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对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索。就本案而言,如果没有逾期追索,河北利乾公司可以同时向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追索。

 

十、电子商票逾期超过两年,怎么办?

票据逾期,如果从汇票到期日起超过两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完全丧失,既丧失了付款请求权,也丧失了追索权。票据实际上作废了【注:《票据法》第17条】。那么,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救济呢?怎么得到票款呢?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持票人丧失了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只要持票人的民事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依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持票人主张票据利益返还,依然可以获得相应的票款。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持票人因票据期限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所受利益范围内予以偿还的权利,是基于衡平观念和公平原则,对于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的补救。

持票人主张票据利益返还,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他前手主张权利。

(二)持票人只能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汇票金额相当的利益,而不能要求赔偿汇票到期日之后的损失,包括利息、相关费用。

(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受《民法典》诉讼时效限制,持票人主张票据利益返还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超过三年,其民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注:《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如果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诉讼时效应当从被拒付之日起算。因为持票人在拒付之后才知道权利受到了侵害。

持此观点的案例包括:a.常州市洪庄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号:(2017)苏民申1892号】;b.盘山市钟山开发区融泽钢渣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号:(2017)黔02民初90号】.

如果持票人没有提示付款,诉讼时效应当从汇票到期日起算。

因为汇票到期,出票人就应当付款了。持票人没有得到票款,应当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了。

有的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应当从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算,理由是票据权利丧失之日,应当视为持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注:对此观点,我并不认同】。

持此观点的案例包括:a.台州联升公司与交通银行上海武昌路支行、交通银行上海虹口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号:(2014)沪二中民六()终字第242号】;b.夏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号:(2016)川民再419号】;c.淄博腾誉电气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号:(2015)淄商终字第121号】;d.义乌市远大拉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号:(2018)鲁02民终1732号】。

 

十一、如何进行再追索

被追索人偿还相关款项,持票人交付票据之后,被追索人就成为了新的票据权利人,再追索权成立,电子商票系统就会显示新的持票人为再追索权人,可以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被追索人进行再追索,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被追索人只有履行了全部清偿义务,才可以进行再追索。

被追索人偿还款项,可能是主动偿还,也可能是被动的偿还,也就是被提起诉讼然后被法院强制执行。无论何种偿还方式,被追索人只有履行了全部清偿义务,才可以进行再追索。否则,无法获得票据。

(二)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的诉讼时效是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被追索人被提起诉讼后,经过审判、强制执行,偿还之日距离被提起诉讼之日必定远远超过三个月。这就遇到一个矛盾:没有偿还之前,不能再追索;偿还之后,又丧失了再追索权。我们应当如何理解《票据法》规定的再追索的时效 “从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呢?

我认为,基于票据的无因性,持票人在向全部或部分前手提起诉讼后,任何一个前手都有可能因被执行而成为新的持票人,正是因为这种不确定性,所有的前手都可以在被提起诉讼之日就要求其他前手支付款项,进行再追索。此时的 “再追索”不是指线上追索,也不是指诉讼,而是指现场催收、邮寄律师函催收等方式。

(三)被追索人偿还款项之后进行再追索的方式包括线上追索和线下追索。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