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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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骗色及其法律责任

添加时间:2023/5/12 11:19:19     浏览次数:288
 

骗色及其法律责任

 

20235月,有人咨询我这样一个问题:

有个男士,本来已婚,却谎称未婚,利用不同的微信加入不同的“脱单群”“相亲群”进行相亲。凭借其帅气潇洒的外表和谈吐不凡的气质,该男士受到很多女士的青睐。后来,有人爆料,该男士已婚,他把群里的很多女士加为好友,并且和不同的女士约会,……。事情穿帮了。该男士被群主踢出微信群,在众人的唾骂声中消失了。受害者又羞又恨,旁观者忿忿不平,强烈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毫无疑问,骗色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骗色的情形各种各样,是不是所有的骗色都触犯了法律,是不是都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本文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代理的案例并参考其他人的案例,对骗色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大家依法维权。

一、骗色及其常见的几种情形

弗洛伊德在《性学三论》中说,(人类)尽管受到习惯和礼教的束缚,但是性欲在本能的无意识中,仍然左右着人生的方向。性行为是人的一种本能,其本身是没有罪的,有罪的是我们的想法和不恰当的做法。如果性行为的发生是基于自愿,双方获得的将是身体和内心的舒适与愉悦。即使行为不当(如一夜情、通奸等),法律也不会过问。如果性行为的发生是基于被迫,这就是强奸,是犯罪行为,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性行为的发生是基于被骗,这就是骗色。

从理论上讲,男人和女人均可能骗色。但在目前的社会上,骗色主要是指男性以欺骗的方式获得女性的感情并与之发生性关系,一般不包括女性实施的欺骗行为。骗色的事情在我国各地屡屡发生,层出不穷。骗色的手段也是变化多端,花样百出。根据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我把骗色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隐瞒已婚事实,声称离异或未婚,与女方恋爱、同居并发生性关系;

同时与多名女子谈恋爱,并与之发生性关系;

以恋爱之名,频繁更换对象,明显具有玩弄女性的意思;

声称为女方谋取某种利益(如升官、找工作、上大学、考研等),诱使女方发生性关系。

如北京大学王**骗色案、北京师范大学赵**骗色案等

虚假招聘,并声称发生性关系是潜规则。

如某人在网络发布某航空公司招聘空姐的消息,并声称如果想要应聘成功,就必须遵守潜规则,与之发生性关系。有的女孩就同意了。但事后发现,招聘空姐纯属子虚乌有。

虚假承诺包养女方。

如某男对某女承诺,定期提供生活费,让她一辈子衣食无忧。女子同意被包养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后男子跑路,没有实现包养承诺。

男女约炮,男方不兑现承诺。

在当今社会,女方约炮被骗的事情并不少见。比如,20231月,北京市大兴区崔某(女)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一个男子。某天晚上,男子要求去崔某的单身公寓“串门聊天”,并承诺送其一个项链。崔某心领神会,开门欢迎。……。第二天凌晨,男子借故离开,一去不回,并且将崔某的微信拉黑。

二、男方骗色,侵犯了女方的贞操权,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如果导致女方怀孕流产,还应当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一)什么是贞操权

贞操是伦理道德的产物,其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传统观念认为贞操是女子独有的,它是指女子婚前不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以及婚后不与配偶以外的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品行。在现代社会,人们普遍认为贞操不为女子独有,男子也有贞操。它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注:以上内容引自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贞操权是公民保持其性的纯洁并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它是关于性的权利,通常与性自主、性纯洁联系在一起,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性权利的核心是性表达权,即对性及其情感的认知和感受有进行表达的权利。性表达权有很多方式,如拥抱、接吻、爱抚等,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自愿地和异性发生性关系。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每个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行使该权利,自由地选择性行为的对象、时间、地点、方式,不受其他人的妨碍和干涉。任何人不得以欺骗、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否则,就构成侵权甚至犯罪。

(二)我国对贞操权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注:《宪法》第38条】,这是贞操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宪法依据。

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注:人格权是否应当独立成编,法学界曾发生了著名的“王梁之争”】,受法律保护。《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贞操权,但这并不妨碍贞操权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自然人除了名誉权、肖像权等法律规定的人格权外,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注:《民法典》第990条】。贞操涉及民事主体的人格,“贞操权”理应成为人格权的一种。在人权理论与民法理论中,“贞操权”的存在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著名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指出,贞操权作为精神性人格权,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而与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截然有别,法律应赋予其独立的地位。因此,在性自主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和司法解释进行保护。

(三)男方骗色,侵犯了女方的贞操权,如果造成女方怀孕流产,还侵犯了女方的身体健康权

男女双方都有性权利,也都有贞操权。只要双方自愿,就不存在侵犯对方权利的情形。在骗色过程中,从表面上看,男女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按照侵权法律原理,受害人的自愿是侵权的免责事由。但是,由于男方实施了欺骗行为,女方的自愿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上做出的,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骗色案件中,女方的自愿不能成为侵权的免责事由。

男方骗色对女方造成的损害通常是精神损害,一般不会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处女膜的破坏一般不视为人身伤害)。一个例外的情形是,骗色造成女方怀孕流产。此时,该女子不但有精神上的痛苦,还会有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人工流产后,女孩的身体一般都变得很虚弱,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调养才能恢复过来。人工流产对女孩未来的生育可能会有影响。人工流产也会对女孩的精神产生伤害。由于妊娠前后体内激素水平的变化,许多女性在流产后会产生抑郁、沮丧、哭泣、烦躁、失眠等一系列精神症状。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注:《民法典》第1165条】。贞操权作为一种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男方骗色,不仅伤害了女方的感情,也损害了女方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女方的贞操权必然导致女方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男方应当予以赔偿。

(四)关于男方骗色侵犯贞操权的案例

近年来,全国发生过多起贞操权索赔案件,大多获得法院支持,开启了贞操权民法保护之先河。这些案例,均是已婚男子谎称未婚进行骗色而被索赔,没有因其他方式骗色被索赔的。

案例一:2001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全国首例“贞操权”判例

*(男)和刘*(女)聚会时相识,在刘*生的住处,强行发生关系。*报警,刘*生被抓并以强奸罪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刘*(女)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罗湖区人民法院判令刘*生(男)赔偿刘*(女)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注:该判决后来被撤销了。深圳中院认为,刘*生已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二:2007年,东莞市人民法院常平法庭做出的“贞操权”判例

20074月,张某(女)与男友同居并怀孕,正在准备结婚时,却发现其已有家室并有两个孩子,于是以侵犯贞操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东莞市人民法院常平法庭判令该男友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这是东莞市首例以贞操权为诉讼内容的赔偿案件。

案例三:2011年,江西吉安的贞操权判例

20108月份,邓某(男)与曾某(女)相识。邓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以恋爱为名与曾某交往并致使怀孕。曾某得知真相后,做了人流手术,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得到了法院支持【注:精神抚慰金7000元】。

案例四:2013年,福建厦门的“骗色索赔案”

 *(男),已婚,在世纪佳缘婚恋网站上自称“未婚”、“有房有车”、“月入2万以上”。梅*(女)为寻求结婚对象而与之相识。*在交往中一直未告知其真实身份,并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后来,*(女)得知刘*(男)已婚,将刘*(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刘*(男)向梅*(女)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注:金额有点少,至少支持了】。这是福建省首例"贞操权"案例。

 案例五:2014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做出的“贞操权”判例

*(男)声称自己单身,陈*(女)也一直认为他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20139月,李*狂热地追求陈*,两人频繁约会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来,陈*得知,李*已在20131月结婚,而且之前他已经离过一次婚了。2014326日,陈*以李*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提起诉讼。20149月,浦东新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李*向陈*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这是上海市首例侵犯贞操权案。

案例六:2021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号:(2021)京03民终5282号】

某女是离异人士,20199月在网上认识某男,某男声称自己也是离异。二人以男女朋友的名义交往,多次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某女怀孕。20204月,某女得知某男已婚,并且有孩子,于是将某男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令某男赔偿某女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为40000,另判令某男给付某女精神抚慰金10000元。某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三、男方骗色涉嫌违法犯罪的几种特殊情形

在通常情况下,骗色行为不会构成犯罪。关于这一点,国内外并无太多争议。美国的波斯纳法官在《性与理性》中指出:“一般来说,用虚言假辞引诱一个人发生性关系并不是犯罪,即使谎言就像蜂窝一样密密麻麻。”骗色不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女性是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不管男性为了骗色实施了什么样的欺骗手段,说了多少谎言和甜言蜜语,只要女性意识到要和这名男性发生性关系,并且自愿、同意,这就是骗色,而不是强奸。骗色也不会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色不是金钱,也不是财物。

男子骗色,如果出现以下特殊情形之一,就会涉嫌违法犯罪,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一)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骗色,涉嫌招摇撞骗罪。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冒充官二代、富二代进行骗色,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二)冒充军人骗色,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三)骗色对象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涉嫌强奸罪;

(四)骗色对象是男子本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女子且该女子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五)骗色对象是军人的妻子,涉嫌破坏军婚罪;

(六)诱使两名以上的妇女同时发生性关系,涉嫌聚众淫乱罪;

(七)以金钱、财物为诱饵发生性关系,让女方通过提供性服务满足其性欲,即使没有支付钱财,依然涉嫌卖淫、嫖娼,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