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更多
 
 
您的位置:侵权纠纷>

“假一赔三”、“假一赔十”与“知假买假”

添加时间:2023/6/30 10:40:44     浏览次数:253
 

“假一赔三”、“假一赔十”与“知假买假”

 

假冒伪劣,误国害民。为了惩罚这些不良商家,我国规定了“假一赔三”、“假一赔十”制度。

是不是只要买到假货,就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是不是只要买到不合格的食品、化妆品,就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知假买假能不能获得赔偿?

索赔时,需要什么证据?

……

本文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的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假一赔三”的法律含义、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一)“假一赔三”的法律含义

“假一赔三”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商家【注: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如果存在欺诈行为,比如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缺斤短两等,就应当对消费者进行三倍的赔偿。

(二)“假一赔三”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假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 根据该条规定,“假一赔三”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索赔的主体必须是消费者。只有消费者可以要求“假一赔三”,不是消费者就不享有该权利。

消费者是与销售者和生产者相对的民事主体,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在现实生活中,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牟利,就是消费者。

消费者具有两个特征,这也是判断某个人或组织是不是消费者的标准:

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而不是生产资料。

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是根据商品的用途区分的,和商品的价值无关。比如,家庭使用的汽车,虽然很昂贵,但依然属于生活资料,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注:最高院第17号指导案例:张*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购买商品的目的是生活消费,而不是生产经营或者牟利。

在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目前尚无定论。但是,大多数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是以牟利为目的,不属于消费者。

2、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被欺诈。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34条】。在被欺诈的情况下,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表面上是自愿的,但由于认识错误,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中,以下情形均属于欺诈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4)销售失效、变质商品而未告知消费者的;

 (15)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而未告知消费者的;

 (16)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而未告知消费者的;

 (17)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而未告知消费者的;

 (18)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而未告知消费者的

(三)“假一赔三”是增加的赔偿,带有惩罚性质,是国家对消费者最低限度的保护。

如果商家承诺假一赔四或者更多,该承诺是有效的,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1条】。

如果商品不合格,“假一赔三”的同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退货,返还货款【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54条】

 

二、“假一赔十”的法律含义、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一)“假一赔十”的法律含义

“假一赔十”是指商家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十倍的赔偿。

(二)“假一赔十”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假一赔十”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

根据该条规定, “假一赔十”必须同时符合五个条件:

1、索赔的主体是消费者。只有消费者有权要求“假一赔十”,不是消费者不享有该权利;

2、购买的商品只能是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不能是其他商品【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

3、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注:《食品安全法》第150条】。据此可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如果商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只是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这种情况虽然与食品有关,但不涉及食品安全,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的规定,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三”的规定。

4、商家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依然生产销售

“假一赔十”是惩罚性赔偿责任,侵权人“明知”是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注:《民法典》第1207条、《食品安全法》第148】。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商家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性,不能证明其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就应认定为商家“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依然生产销售。

5消费者必须受到人身损害。

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是否应当以受到损害为前提条件,目前存在争议。我认为,应当以受到损害为前提条件,并且是人身损害,理由是:

1)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1款是商家对消费者的填平式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消费者受到损害”。第2款是商家对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对第1款的补充,是递进的关系,构成要件应当更为严格。因此,“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也应以造成“损害”为前提。

2食品安全责任是产品责任的一种。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和因缺陷造成损害【注:《民法典》第1203条】。消费者要求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系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应当以造成“损害”为构成要件。

3消费者必须受到人身损害,而不仅仅是财产损失。

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但要求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而且要求必须造成人身损害【注:《民法典》第1207条】。因此,消费者要求“假一赔十”,不但要证明食品是不安全的,即产品存在缺陷,而且要证明并且该缺陷造成了人身损害。

(三)“假一赔十”不以消费者受到欺诈为前提,消费者知假买假,并不妨碍该权利的行使。理由是:

1、最高院明确表示,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商家以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消费者也是购买者, 可以适用该条款。该条款的主体是“购买者”而不是“消费者”,这也表明最高院认为即使不是消费者,商家也负有不生产、不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义务。

“购买者明知”应当包括两种情况:是购买者利用自己的知识或掌握的信息事先已经知道该食品质量不合格;是购买者事先告知消费者食品质量不合格。

2、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消费者主张“假一赔十”,其案由是产品责任者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可以适用该条款,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

3、商家负有不生产、不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不因任何理由而免除。即使消费者明知商品假冒伪劣,也不免除商家的法律责任。

4、消费者知假买假,并造成损害,消费者本人也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应当减轻商家的赔偿责任。【注:《民法典》第61173条】

 

三、知假买假和“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

(一)知假买假的法律含义

“知假买假”是指行为人在知晓某商品具备特定瑕疵的情况下,仍购买该商品,并以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为由向商家主张赔偿的行为。 “知假买假”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明知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

2、行为人在明知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主动自愿的购买;

3、行为人购买商品的目的是获得三倍或十倍赔偿。

(二)知假买假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主要取决于购买的商品种类以及购买人是否是消费者。

1、对于食品类商品,行为人“知假买假”进行索赔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可以获得十倍赔偿。对于非食品类商品行为人“知假买假”进行索赔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行为人购买了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以假冒伪劣为由进行索赔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因其所涉领域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并不因消费者知假买假而免除商家的赔偿责任,也不因行为人的牟利性打假而否定其消费者身份。消费者只要能证明受到了损害,其赔偿请求就能得到法律支持。

行为人购买了非食品类商品,以假冒伪劣为由进行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为人“知假买假”是主动自愿的行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并未受到欺诈。其本人也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其“知假买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背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不能要求三倍赔偿。

2、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进行索赔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如果购买者不是消费者,就不受这两部法律的保护,也就无权主张“假一赔三”或“假一赔十”。

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不是牟利,否则就不是消费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纯性、偶发性的“知假买假”,我国法律并不因其牟利行为而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但是,如果多次知假买假,明显不符合消费者的正常消费习惯和心理状态,就有可能被否认消费者的身份。

职业打假人是以打假为职业的人,不是消费者。职业打假人打假是最典型的知假买假。“职业打假”并非建立在善意、诚信的基础上,而是滥用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并且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涉嫌敲诈勒索罪。我国鼓励打假,但是不鼓励“职业打假”。

 

四、关于案由

消费者主张 “假一赔三”或者“假一赔十”,这是惩罚性赔偿,案由应当是产品责任纠纷【即: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而不是买卖合同纠纷

如果消费者以合同纠纷起诉,就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假一赔三”或者“假一赔十”就是违约条款,违约金明显过高,应当予以减少【注:《民法典第585条》】。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