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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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票的追索权问题(上)

添加时间:2023/10/16 15:38:46     浏览次数:145
 

电子商票的追索权问题(上)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简称电子商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即:ECDS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票可以多次背书转让。比如一家房地产公司,为了支付工程款,将电子商票交付承包方,承包方为了支付材料款,可以将电子商票背书转让给材料供应方,……,以此类推,电子商票可以进行无数次的背书转让。电子商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都是企业,并且是同一个企业,这就决定了其信用比较差,有不能兑付的风险。近几年,很多房地产公司出现危机,甚至暴雷【比如广州HD】,大量的金额巨大的电子商票到期无法兑付,致使票据追索的案件不断增多。

追索权是《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安全性、促进票据流通性而特设的一项制度。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电子商票的出票、收票、背书转让、提示付款以及应答等票据行为都是在企业网银系统操作的。很多公司在票据拒付后不知道怎么进行追索。本文根据我国《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例,就电子商票追索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说明,以期助益法律实务,维护企业权益。

本文涉及十一个问题:

1、电子商票被拒付后,持票人应当向谁追索?

2、电子商票被拒付后,持票人应当什么时候追索?

3、持票人进行票据追索,在哪个法院起诉?

4、持票人进行票据追索, 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5、持票人进行票据追索,应当提交什么证据?

6、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是否可以不进行线上追索而是直接提起诉讼进行线下追索?

7、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是否可以不进行票据追索而是基于合同主张债权?

8、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9、持票人逾期追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0、持票人逾期两年未主张票据权利,还能得到票款吗?

11、如何向前手进行再追索?

一、向谁追索?

持票人进行票据追索,首先要确定追索对象。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1条、68条的规定,电子商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都属于票据债务人,都是追索对象。持票人向谁追索,由持票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自己选择。这种选择不受债务人的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持票人可以同时向所有债务人追索,也可以只向其中的某一个债务人追索,也可以只向其中的某几个债务人追索,也可以先向某一个或某几个债务人追索,然后在法定期限内再向另外的某一个或某几个债务人追索。

我们以北京欧思捷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为例,说明这个问题。

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是电子商票(票据号码:***)的出票人和承兑人。该票据的收款人是南通市酷奇贸易有限公司。此后,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者又背书转让给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后者又背书转让给北京欧思捷科技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北京欧思捷科技有限公司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拒付追索待清偿。于是,北京欧思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票据追索。

北京欧思捷科技有限公司的票据债务人有四个,即: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市酷奇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欧思捷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进行线下追索,至少有四种诉讼方案:

同时向四个公司进行追索;

只向其中一个公司进行追索,不向其他公司追索。比如,只向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追索;

只向其中的两个公司或三个公司进行追索,不向其他公司追索。如只向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

先向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公司追索,然后再向另外的公司追索。比如先向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追索,然后再向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

我作为北京欧思捷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根据具体案情,只将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追索对象,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签订了调解协议。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票款。

二、什么时候追索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提示付款被拒付。被拒付之后,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进行追索。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之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追索。根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进行追索的时间是提示付款拒付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否则,就会丧失追索权。

如何确定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这是票据追索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决定了追索权的起算时间点。

电子商票都是定日汇票,有出票日期和汇票到期日。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注:《票据法》第53条、54条】。持票人提示付款后,如果承兑人在3日内没有应答,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一)承兑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二)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在司法实践中,持票人提示付款后,如果承兑人没有付款,而是出现以下情形,就应当认定提示付款被拒付:

承兑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

承兑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承兑人签收,同意付款但是实际上没有付款,票据状态显示拒付追索待清偿;

电子商票持续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该情形是否应当认定为承兑人拒付,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包括付款人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无法付款的情形。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持续状态实质上是承兑人消极履行兑付义务,构成拒绝付款。也有人认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持续状态不足以认定承兑人拒绝付款,不符合《票据法》上的拒付证明。

另需指出的是,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1条、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40条的规定,除了提示付款被拒付之外,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电子商票的持票人可以随时行使追索权,不用等到提示付款被拒付之日。

1、汇票没有到期,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汇票没有到期,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吊销或注销。

三、在哪个法院起诉?

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之后,很难通过线上追索获得票款,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提起诉讼进行线下追索,这就需要确定票据追索的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电子商票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管辖法院是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一)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以及任何其他前手都是适格的被告,持票人可以在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住所地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条】。在司法实践中,法人在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就是住所地。

票据追索涉及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所有前手。他们都是被追索对象,都是适格的被告。持票人将其列为被告后,可以在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对所有被告进行追索。

(二)出票人住所地或开户银行住所地是票据支付地,持票人可以在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就是票据支付地。电子商票没有记载付款地,需要根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住所确定付款地。

电子商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出票人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票据支付地。电子商票的代理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该银行的住所地也可以认定为票据支付地。

我们以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为例,说明票据追索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电子商票(票据号码:***)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该票据的收款人是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此后,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后者又背书转让给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票据到期后,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

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票据追索,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都是被追索对象,都是适格的被告。

经查,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住所地是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又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是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户银行,是代理付款人,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

因此,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在廊坊市永清县人民法院或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同时进行追索。

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也可以根据票据支付地确定管辖法院,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进行追索。

四:主张哪些权利?

 持票人提起诉讼进行票据追索,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根据《票据法》第70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要求被追索人支付以下金额和费用: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以上三项费用中,利息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利息的起算时间点和利率。

(一)如何确定利息的起算时间

票据追索时,利息的起算时间点有两个,一个是票据到期日,另一个是提示付款日【注:《票据法》第70条】。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按照哪个时间节点计算利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各地法院的观点也不一致。根据票据的基本原理和电子商票的特点,我的观点是:

1、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的,从票据到期日开始计算利息;

2、到期日当日提示付款、到期日之后的十日内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即:到期日之后的十日以后提示付款】,从提示付款日开始计算利息。

我的理由是:

1、持票人提示付款之后,承兑人才负有付款义务。持票人不提示付款,承兑人就没有付款义务。根据权利责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利息应当从提示付款之日计算。

2、持票人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是合法有效的,只要未撤销,该提示付款就会处于持续提示状态,一直到到期日及日后【参考案例:上海电气集团公司诉龙宇公司票据纠纷,案号:(2019)苏 05 民终 9900 号】。鉴于票据到期日前,承兑人没有付款义务。因此,利息应当从票据到期日计算,而不是从提示付款日计算。

我在分析研究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时,检索了很多案例,在此列明,供大家参考。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威海市星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号:(2022)10民终2067号;城阳区高胜发建材经营部诉西安中南嘉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号:(2022)02民终13048号;海纳科技公司诉力帆财务公司票据纠纷,案号:(2021)渝民终13号;宏宇公司诉福开公司、环东公司、宏远公司票据纠纷,案号:(2022)74民终1748号;康益达公司诉图宇公司、建燃公司票据纠纷,案号:(2018)0103民初3038号;成都中南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盖州市万嘉农产品有限公司、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案号:(2023)08民终36号。

(二)如何确定利率

持票人要求被追索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涉及到三个问题:按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还是按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按贷款利率计算,应当是什么时候的贷按款利率;是一年期贷款利率,还是五年期贷款利率?

关于问题。票据追索时,持票人应当按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而不是按照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注:《票据法》解释第21条】。

鉴于20198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遇节假日顺延)9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贷款利率。因此,《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指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关于问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一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个利率是经常变动的,每个月都可能发生变化。在具体案件中,持票人应当按照哪个月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持票人只有提示付款了,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以及所有的前手才负有付款义务,因此,持票人应当按照提示付款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关于问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有两个,一个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个是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鉴于票据追索的期限是六个月,持票人应当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而不是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2年,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注:我是该公司代理人】与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在廊坊市广阳区法院和廊坊市中院进行诉讼,庭审时,双方因利息计算问题发生争议,我做为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阐述了我的法律意见,得到了一审、二审法院的认可。【未完待续】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