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如何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涉及金钱义务的判决中,法院会判令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全部款项,并且判令债务人以**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支付自某年某月某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
法院同时还会规定,债务人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迟延履行,就应当支付。也就是说,即使法律文书中没有引用《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也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质,与利息、逾期利息具有不同的性质,不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限制,二者不冲突也不重复,可以分别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注:《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解释》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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