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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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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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某和陈某盗窃案(一审)

添加时间:2023/11/24 10:30:19     浏览次数:71
 

 

胜某和陈某盗窃案(一审)

 

202372日,74日,711日,胜某在河南省濮阳市铂金时代建筑工地,先后三次将吴某存放的地板砖、复合门、防盗门、马桶等物品偷走。陈某是该工地的保安队长。每次偷盗之前,胜某和陈某打好招呼,让他关闭摄像头,打开大门。胜某每次把东西偷走之后,就转给陈某几百元红包,以示感谢,共计转红包二千余元。

2023713日,胜某和陈某被抓捕。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经鉴定,胜某盗窃财物的价值为9000多元。

胜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主动赔偿了吴某的损失。吴某出具了谅解书,同意对胜某从轻处罚。

陈某也赔偿了吴某的损失,获得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胜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陈某没有认罪认罚。

我是胜某的辩护人,在庭审时,我依法进行辩护。

法院认为,胜某和陈某共同犯罪,胜某是主犯,陈某是从犯,依法判决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罚金四千。

 

附:辩护词

辩护词

 

在胜某、陈某盗窃案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接受胜某的委托,指派刘维昭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对于此案,刘维昭律师的辩护意见如下:

  1. 公诉机关指控胜某犯有盗窃罪,辩护人对此不持异议。

  2. 公诉机关指控的胜某的犯罪事实,辩护人不持异议。

  3. 关于量刑,辩护人认为应当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减轻处罚。理由是:

    (一)胜某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量刑时应当给予更大的从宽幅度。

    从接受询问之日起,胜某就如实交代了罪行。胜某一直认罪认罚,并且是主动的认罪认罚,彻底的认罪认罚,稳定的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二)胜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胜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2023710日,被害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明确表示谅解胜某的过错,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积极赔偿并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三)胜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没有犯罪前科,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四)胜某主动到案,自愿接受处罚,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理。

    四、胜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应当适用缓刑。理由是:

    (一)胜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胜某的盗窃次数影响量刑,但是不影响适用缓刑。

    (二)适用缓刑有利于胜某接受改造,重新回归社会。

    无论是监狱还是看守所,都存在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风险,都会让被告人暂时的脱离社会。胜某本人没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将其置于开放式的社会进行教育改造,不让其脱离自己的家庭和工作,更有利于其接受改造回归社会,这比实刑效果更好。

    (三)适用缓刑有助于修复胜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胜某在被害人的工地上工作,相互之间有一定的联系。被害人也认可胜某平时表现良好,只是一时糊涂,贪图便宜,才做了错事,对胜某适用缓刑,有助于修复双方之间的关系。被害人也希望对胜某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四)胜某的母亲年迈多病,常年需要人照顾;孩子正在上学,也需要抚养。对胜某适用缓刑,既能实现我国法律惩罚犯罪的社会功能,也能彰显对社会众生的人文关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五)胜某本人就是濮阳人,对其适用缓刑,能够随时接受司法机关的考察监督。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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