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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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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后,公安不立案,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添加时间:2023/12/1 10:35:06     浏览次数:154
 

报案后,公安不立案,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明明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却偏偏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还有的公安机关接收了报案材料,但不给《受案回执》,只是口头告知不予立案。更有甚者,玩忽职守,失职懒政,不收材料,不登记,直接拒绝立案。

公安机关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国家机关。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理,并且制作《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受案回执》。《受案回执》应当交付给报案人。《受案回执》不等于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材料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应当立案。审查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0天【注:《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2条】。

为了解决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不立案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于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工作做了一系列的规定,本文对此归纳总结,供大家参考,以备不时之需。

一、对于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书》的法律救济途径

对于犯罪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报案。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就会决定不予立案。如果此案有控告人(也就是受害人),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员。如果没有,也可以不制作【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在刑事案件中,控告人指的是受害人及其近亲属。

受害人对此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救济。

(一)申请复议

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复议,只有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其他人员即使不服,也无权申请复议【注:《刑事诉讼法》第110条、112条】。

受害人申请复议,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如无特殊情形,应当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申请复议,否则,不予受理【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

申请复议,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为了提高胜算,我们建议受害人撰写《复议申请书》,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

受害人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具体负责复议的部门是法制科【注:《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收到复议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受害人。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复议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

(二)申请复核

受害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申请复核。负责复核的部门是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制科【注:《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做出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

(三)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法制科)投诉。

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即法制科)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注:《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受害人可以向同级公安部门的法制科投诉,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的法制科投诉。

(四)向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投诉

公安部门的督察部门有权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进行督察,并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注:《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受害人可以向同级督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上一级督察部门投诉。

(五)向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公安部门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立案、立案后不查处,这些行为均属于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注:《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受害人可以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六)向公安部门的信访部门投诉

公安系统有自己的信访部门。信访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调查处理受案立案信访事项【注:《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受害人可以向信访部门反映。

(七)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不立案,受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申请立案监督的人只能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其他人即使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也无权申请立案监督【注:《刑事诉讼法》第11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应当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如无必要,不提倡越级申请。检察机关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处理【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8条】。

申请立案监督没有时间限制,也不以控告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为前提,即使没有申请复议、复核,不妨碍申请立案监督。

(八)向监察委控告

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注:《监察法》第3条、11条】。警察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也是被监察对象。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可以向监察委员会反映。

(九)刑事自诉

有些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自诉案件,有的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有的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是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为前提条件。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注:《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

至于哪些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在此不赘述。

(十)向110报警服务台投诉

“110”不仅接受报警,还接受投诉。110报警服务台对群众反映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投诉,会及时登记并转交相关单位处理【注:《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第8条】。“110”指挥中心还会回访报警人,了解立案问题的处理情况【注:《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

(十一)拨打12345 市长热线进行投诉

12345 热线,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是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电话12345、市长信箱、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方式组成的专门受理热线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全天候人工服务。如果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不立案,受害人可以拨打12345 热线进行投诉。

二、对于公安机关不给《受案回执》不给《不予立案决定书》的法律救济途径

公安机关接收材料后,不给《受案回执》,不给《不予立案决定书》,这就导致报案人没有任何材料和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无法对不予立案的行为进行复议和复核。

对于这种情况,除了不能申请复议和复核之外,其他方式都可以采用,即: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法制科)投诉、向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投诉、向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向公安部门的信访部门投诉、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向监察委控告、刑事自诉、向110报警服务台投诉、拨打12345 市长热线进行投诉。

在司法实践中,其他单位或部门可能会要求受害人提供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证据,否则,不予受理。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受害人只能110报警服务台投诉,或者拨打12345 市长热线进行投诉。

三、对于公安机关不收材料不登记拒绝立案的法律救济途径

该情形的法律救济途径与“不给《受案回执》不给《不予立案决定书》”的救济途径是一致的,在此不赘述。

四、请律师代为报案,代写《刑事控告书》,提高立案的几率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是口头报案,手里的证据杂乱无章。有的人虽然写了《刑事控告书》,由于缺乏经验和法律知识,逻辑混乱,表述不清,公安机关难以了解案情。对于很多刑事控告案件,公安机关都是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控告人也说不清。因此,刑事案件的控告,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是专业的法律人员,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可以准确的确定罪名和管辖机关,撰写的《刑事控告书》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并辅之以必要的证据及证据清单,这就能极大的增加立案的可能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控告,一定要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授权委托书》。这样做,师出有名,合法合规,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执业风险。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