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应当按照 GB/T 42430的规定
2024年4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 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2024年8月1日开始实施。该文件的前言部分规定,本文件代替GB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这就意味着,2024年8月1日以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国家标准开始迭代升级。
这两个版本国家标准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是不同的。
GB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采用的检验方法按照GA/T 1073或者GA/T 842的规定。2017年2月28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GB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自公告之日起实施。该修改单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 1073或者GA/T 842的规定。
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采用的检验方法按照GB/T 42430的规定。该文件的第5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醉酒驾车时的酒精含量检验,应采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 GB/T 42430的规定执行。GB/T 42430指的是GB/T 42430-2023《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该文件于202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是国家标准。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因此,2024年8月1日以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必须按照GB/T 42430的规定执行。
在醉驾案中,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书证。《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第(六)款规定,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2024年8月1日以后,如果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没有按照GB/T 42430的规定执行,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报告就是非法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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