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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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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同步录音录像与鉴定报告的合法性

添加时间:2024/9/20 15:32:07     浏览次数:795
 

醉驾案,同步录音录像与鉴定报告的合法性

醉驾案件必须有两个同步录音录像,一是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必须全程录音录像。二是鉴定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8条】。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司法鉴定报告是不是非法证据呢?是不是应当排除呢?

我的观点是:

如果没有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的录音录像,但是有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补正,司法鉴定报告是合法证据,应当予以采信。

如果没有司法鉴定过程的录音录像,照片、视频等证据无法证明其合法性和关联性,司法鉴定报告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一、同步录音录像只能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不属于证据。

提取、封装血液的过程指的是医务人员对涉嫌醉驾的人员提取、封装血液的过程,不包括警察在查处现场要求驾驶人员呼气检测的过程。血液鉴定过程指的是鉴定人员使用仪器对血液进行检测的过程,包括血样由封装状态解封、取样、添加试剂、运用仪器设备开展检测。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指的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共有八类,视听资料是其中之一【注:《刑事诉讼法》第50条】。同步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但是同步录音录像是不是属于证据,取决于录音录像的内容。在醉驾案中,同步录音录像只是客观记录了提取、封装血液的过程和血液鉴定的过程,只能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本身,不属于证据。

二、同步录音录像并非必须移送检察院和法院,被告人要求查看录音录像,必须对证据提出合理怀疑

公安机关现场查处酒驾时,呼气检测、提取、封装血样都需要同步录音录像,但是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收集和移送证据时,只要提供这些环节的照片证明相关事实即可。相关录音录像由公安机关留存备查,在被告人或代理人提出异议时再调取核查并移送审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没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只有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受到合理怀疑时,检察院才会调取、移送同步录音录像【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5条、76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排非意见,也并非一定要出示同步录音录像,也可以调取其他证据材料证明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三、没有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的录音录像,其合法性可以通过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补正,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司法鉴定报告是合法证据

20231218日以前,提取、封装血液样本的过程并没有要求必须全程录音录像,而是要求“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随着警务技术的进步,警察配备了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能够比较容易的做到全程录音录像。为了进一步规范血液提取、封装的过程,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必须全程录音录像。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的目的是确保血液提取、封装过程规范合法。

在具体案件中,能够证明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合法的证据并不仅仅限于录音录像,照片、视频、证人证言也可以证明。更主要的是,提取、封装血液的整个过程,当事人一直在现场,该过程是否合法,很容易查清。提取、封装血液样本的过程没有全程录音录像属于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可以补正的,鉴定报告是合法证据。【注:《意见》第9条】。比如,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不同的名字,笔体完全一致,显然是一个人签字。如果没有录音录像,但是有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血样提取人员是医务人员,现场有两个以上的办案人员。提取、封装血液的整个过程是合法的,只是签字不规范。经过补正,足以排除合理怀疑,鉴定报告是合法证据。

四、没有司法鉴定过程的录音录像,其合法性和关联性难以通过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补正,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司法鉴定报告不是合法证据。

司法鉴定过程要求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是为了确保鉴定过程符合技术规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确保鉴定的血液样本与送检的血液样本是同一个血液样本,不存在偷梁换柱李代桃僵的事情。既能证明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又能证明关联性的,只要录音录像,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不具备这种证明力。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现场筛查酒驾,采用的是呼气检测,涉嫌醉驾的,采用的是血液检测。两种检测方法的结果经常不一致,有的呼气值不高,但是血液检验值很高。有的呼气值很高,但是血液检验值不高,甚至低于80毫克/100毫升。尽管该现象与个体差异、人体代谢规律、呼气与抽血间隔时间,送检时间等因素有密切关系,但是,被告人或其代理人足以对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性提出合理怀疑并要求查看录音录像。如果没有录音录像,就无法确定该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和关联性,鉴定报告就是非法证据,就应当排除。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