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授权签字人与鉴定文书的合法性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刑事司法鉴定书有“授权签字人”,有的没有。刑事司法鉴定书是否必须有授权签字人署名签字,如果没有,是否影响司法鉴定书的合法性,这是刑事证据审查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授权签字人及其职责
授权签字人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熟悉资质认定规定,经资质认定考核合格,负责授权范围内司法鉴定文书签发的司法鉴定人。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并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后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注:《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3条、第5条】。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鉴定人兼任“授权签字人”的情形。两个鉴定人,其中一个兼任授权签字人。只要此人符合授权签字人的条件,这样做是可以的。
授权签字人的主要职责是签发司法鉴定书。经授权签字人签发之后,司法鉴定文书才能盖章,才能交付给委托人【注:《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5.8.4条】。
司法鉴定书签发之前,还要进行复核【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5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16条】。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的复核工作是由授权签字人负责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对此有明确规定【注:第48条】。
二、公安机关鉴定部门应当遵守公安部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鉴定文书应当有“授权签字人”署名签字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鉴定机构。在现实生活中,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一般称为物证鉴定室或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等。为了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规则》明确规定,鉴定人及授权签字人应当在鉴定文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注:第45条】。
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鉴定文书可以没有授权签字人署名签字
司法鉴定机构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3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并发布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格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并没有“授权签字人”的具体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包含的信息中也没有授权签字人。该准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经授权签字人签发,但是没有规定授权签字人应当署名签字【注:5.8.2、5.8.4】。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格式也没有要求“授权签字人”署名。
另外,《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这也是针对司法鉴定文书签发而言的,并非鉴定文书本身【注:第14条】。
四、授权签字人的署名签字有瑕疵,经过补正,司法鉴定意见书依然合法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无论是否有授权签字人署名签字,无论署名签字是否有瑕疵,均不影响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理由就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范性文件没有要求授权签字人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署名签字。
公安机关鉴定部门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授权签字人署名签字不规范,司法鉴定书属于瑕疵证据,补正之后,依然是合法的证据。
在我检索的案例中,没有出现司法鉴定文书没有授权签字人署名的情形,只有签字不规范的情形,包括只有署名没有签名,署名签字后没有相关资格证书、他人代签等。
有的人认为,授权签字人署名签字不规范,司法鉴定书就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我并不赞成这种观点。我认为,授权签字人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字属于管理规范,不属于技术规范,即使有瑕疵,也不能视为鉴定程序违法。这种瑕疵是可以补正的,不能因此认定司法鉴定书是非法证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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