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呼气酒精检验结果作为醉酒依据的特殊情形
公安机关查酒驾,都是通过现场对驾驶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的方式进行。受多种因素影响,呼气酒精检测结果的稳定性和精确度都不高,如果驾驶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关就应当及时提取驾驶人的血样送检,并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在正常情况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不能作为驾驶人醉酒的依据。但是,在两种特殊情形下,可以作为醉酒依据。
一、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之后,提取血样之前,驾驶人脱逃,无法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有的人酒后驾车,通过呼气检测,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为了不进行抽血检验,不让公安机关获得醉酒证据,有的人会逃离现场。第二天,酒劲过去了,再投案自首,要求公安机关抽血检验。此时,即使抽血检验,也不可能检验出驾驶人醉酒。针对这种情形,《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之后,驾驶人找人“顶包”代替,本人没有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在司法实践中,顶包有两种情形,一是酒后驾车,发现公安机关查酒驾,就与他人交换位置,谎称自己不是驾驶人,他人是驾驶人;二是抽血时,让别人顶替自己,公安机关未提取本人血液。如果公安机关事后查明存在“顶包”情况,就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顶包”行为导致提取血液为时过晚,已经丧失提取血样的条件,即使抽血检验,也不可能检验出驾驶人醉酒。针对这种情形,《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取血液时,找人“顶包”代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无论是抽血之前脱逃,还是找人顶包代替,都是对抗执法的行为,都会受到从重处罚,不可能适用缓刑。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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