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抽血时使用醇类消毒液,检验报告是否应当排除?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是醉驾案件的核心证据。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对驾驶人提取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不能采用醇类药品进行皮肤消毒。【注:第5.3.1条】。在常用的消毒液中,金山消毒液、碘酒、爱尔碘均含有乙醇。医务人员使用了什么消毒液,《血样提取登记表》中有记录,并附有照片,一看便知。
如果医务人员不慎使用了含有乙醇的消毒液,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是否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呢?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医护人员操作不当,违反规范,鉴定程序违法,难以排除血样受到污染的可能性,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种意见,血样提取不规范,存在瑕疵,如果能补正或合理解释,并不当然予以排除。
我赞同第二种意见,即:
醉驾案,抽血时使用醇类消毒液,血液样本提取不规范,程序违法,检验报告属于瑕疵证据。该报告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取决于是否能够补正和说明,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理由是:
一、医务人员抽血时使用醇类消毒液进行皮肤消毒,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取证活动不规范,程序违法。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注:《标准化法》第2条】。医护人员受公安机关委托,抽取血样时没有严格遵守该规定,使用了含有乙醇的消毒液,抽血穿刺时有可能把少量乙醇带入血样,致使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取证活动不规范,程序违法。
二、检验报告属于书证,程序违法,是瑕疵证据,但不是非法证据。如果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反之亦然。
检验报告属于书证,其本身不属于非法证据的范畴。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有严格的内涵和外延,无论是证据种类还是取证方法均有明确界定。《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可见,非法证据指的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包括书证,也不包括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获取的证据。
检验报告违反程序,可以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不能直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醉驾案中,血液精酒含量的检验过程违反程序,检验报告就属于瑕疵证据。如果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反之亦然。
三、醉驾案,抽血时使用醇类消毒液,属于血样提取不规范,可以通过侦查实验进行补正并作出合理解释。
在很多醉驾案件中,侦查实验证明醇类消毒液对血液的污染极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鉴于醇类消毒液对血液的污染极小,血液样本就具备鉴定条件,检验报告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就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第2款的规定,即“送检材料、样本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明确规定,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9条】。
对于侦查实验,有的律师会进行幽灵抗辩,认为实验对象人数太少,人的体质不同,操作规范不同,实验结果不具有普适性,不能适用于本案。既然使用了醇类消毒液,乙醇就有可能被吸入针管,从而人为导致血液酒精含量增高。这种情况在理论上是存在的。但是,如果“幽灵抗辩”与常识常情常理等社会生活经验不符,一般是不予采信的。根据常识可知,一个人饮3两(150 mg)白酒或者2瓶(约1200 mg)啤酒,血液酒精含量就可以达到80 mg/100 ml。如果有证据证明驾驶人喝了3两(150 mg)以上白酒或者2瓶(约1200
mg)以上啤酒,或者检验结果远远超过80 mg/100 ml,幽灵抗辩没有意义。
四、在具体案件中,检验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取决于补正和说明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在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并不是只要经过补正或者说明就可以被采信。是否被采信,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要着重分析该证据补正或者说明后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侦查实验证明醇类消毒液对血液的污染极小,但是并非没有影响。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如果血液酒精含量刚刚达到醉驾标准80 mg/100 ml,检验报告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远远超过醉驾标准,比如达到200 mg/100 ml,甚至更多,检验报告就应当采信。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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