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血样送检超过五天,检验报告是否应当排除?
血液属于生物样本,存在时间长了,就会腐败变质,就会发酵产生新的乙醇,从而增加乙醇浓度,导致血样酒精含量测定结果失真。因此,血液样本应当及时送往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送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保管检材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送检【注:《意见》第8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36条、《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5.3.1】。
如果血样送检时间超过五天,检验报告能作为定罪证据吗?
有人认为,送检时间超过五天,程序违法,检验报告就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就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我认为,送检时间超过五天,程序违法,检验报告属于瑕疵证据,但不是非法证据。该报告是否能够作为定罪证据,取决于是否能够补正或说明,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理由是: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有严格的内涵和外延,无论是证据种类还是取证方法均有明确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非法证据指的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包括书证。检验报告属于书证,其本身不属于非法证据的范畴。
检验报告违反程序,是瑕疵证据,不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采用,取决于该报告是否影响司法公正,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或补正说明。《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醉驾案中,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9条】。
血样延期送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方能视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补正,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一)延期送检必须有正当理由
《意见》规定的送检、出具鉴定意见时间比《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严格的多,目的是从严从快惩治醉驾。如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但是确实有正当理由,能够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补正,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检验报告是可以采信的。反之,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无缘无故的延期送检,这是对法治的践踏,是不能容忍的。
(二)送检期限不能过分的超过五天
即使延期送检有正当理由,也不能延期太长。否则,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何谓时间太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最长不能超过三天。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血样延期送检时间太长导致鉴定报告不被采信的案例。比如,邓某危险驾驶案【案号:(2018)川1703刑初31号】,血样提取时间为2016年2月7日,送检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从抽血到送检时间长达十一天。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院认为,血样迟延送检,违反了检验期限的规定,公诉机关亦未出示血液样品低温保存的证据。故物证鉴定所作出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邓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定罪证据。
(三)血样应当低温保存
血样是生物样本,必须低温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2℃~8℃之间。否则,就有可能腐败变质,导致血样不具有鉴定条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8条规定,“送检材料、样本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另需说明的是,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血液样本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否则,就是瑕疵证据,也应当补正说明。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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