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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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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亲朋好友吸收资金之后高利放贷的法律分析

添加时间:2025/5/14 15:10:21     浏览次数:44
 

向亲朋好友吸收资金之后高利放贷的法律分析

 

目前,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很大变化,经济增长放缓,人口老龄化加剧银行业经营压力不断增大,所有的银行都在下调利率,存款利率持续降低,已经进入“1”利率时代,甚至可能进入“0”利率时代。有的人以高息为诱饵,不让别人把钱存在银行,而是把钱存在他这里,他利用这些钱放贷牟利。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吸收资金,有的人在社会上公开宣传,不管是谁的钱,一律接纳,来者不拒。有的人只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宣传,不接受陌生人的钱。

本文主要讨论向亲友吸收资金之后高利放贷的情形。

2025年初,我在河北省某县遇到这样一个案子。张某通过打电话、聊天等方式,建议亲朋好友把钱放在他这里,月息2分,共计吸收了十几个人的存款400多万元。而后,他向社会放贷,月息4分,从中赚取利差。截止到2025年初,张某共放贷30多次,获利60多万元。后来,张某判断失误,无法收回贷款,无力偿还亲朋好友的本金利息,被亲朋好友以诈骗罪举报至公安部门。

我们在对张某的案件分析研究时,有三种意见:

   (一)张某面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达到400多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张某吸收资金放贷牟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属于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张某吸收亲朋好友的资金并高利放贷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我赞同第三种观点,即:张某吸收亲友资金之后高利放贷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张某只是向亲朋好友等关系亲密的人吸收资金,没有向社会上的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吸收资金。本案中,张某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只是通过电话、聊天等方式点对点的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宣传。向张某提供资金的人都是亲戚、朋友和熟人,并非社会公众。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故而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向亲友吸收资金之后高利放贷行为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法无规定不为罪,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各级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并未认为向亲友吸收资金之后高利放贷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原则,张某的行为不适用该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张某和亲朋好友之间的存款合同无效。张某应当返还本金,但是无需支付利息。

我国《储蓄管理条例》八条规定,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该条例是以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7】的形式公布的,属于行政法规。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的规定,张某和亲朋好友之间的存款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民事行为无效,张某应当返还本金,但是无需支付利息。

四、张某高利放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部分无效。

民间借贷的资金应当是出借人的自有资金。但如果不是自有资金,并不必然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借贷合同是否有效,需要考察借贷资金的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除此之外,通过其他方式吸收资金转贷的,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张某是向亲朋好友吸收资金,而后高利放贷。该资金虽然不是张某的自有资金,但不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不是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的资金,不是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的资金,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因此,张某的民间借贷行为并不是全部无效,而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无效。

退一步讲,如果张某不是面向亲友吸收资金,而是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而后高利放贷。张某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集资的钱只能通过公安部门追回,而其高利放贷行为则全部无效。

 

【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