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中的退车及三倍赔偿问题
二手车交易时,卖方为了卖出高价,可能会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欺诈买方。车辆是贵重物品,动辄几万,十几万,甚至上百万。如果花费巨资,买了一个“问题”车,如何维权呢?
这个事情很复杂,至少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卖方的哪些行为属于欺诈?
欺诈与消费欺诈是不是一回事?
买方要求退车,是撤销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买方要求赔偿,是要求三倍赔偿,还是要求支付违约金?
本文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一、二手车交易中的欺诈情形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1条规定,对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欺诈。欺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不构成欺诈。二手车交易中的欺诈也是如此。如果卖方隐瞒车辆真相,告知虚假情况,买方相信了对方,从而购买了车辆。该行为构成欺诈。反之,如果买方没有相信或者没有购买,就不构成欺诈。卖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以交易时的行为为准。交易完成后,卖方告知实情,披露产品质量瑕疵的,不能据此否定此前已经存在的欺诈事实。在被欺诈的情况下,买方购买二手车,表面上是自愿的,实际上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的司法实践,结合最高院及人民法院报公布的司法案例,二手车交易中常见的欺诈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车辆生产厂家召回的车辆,卖方没有如实告知【参考案例:姜某诉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黑民再14号】;
(二)车辆曾经销售给第三方并交付,是旧车,卖方谎称新车【参考案例:黄某某诉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苏11民再98号】
(三)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是事故车,卖方没有如实告知或者保持沉默【参考案例:周某诉肖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24年3月15日第3版】
(四)卖方修改了机动车行驶里程数,减少了里程数【参考案例:吕某诉欧某夫妇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9日第3版】
(五)车辆曾经被水淹,卖方没有如实告知;
(六)车辆曾经被火烧,卖方没有如实告知;
(七)车辆更换了发动机,卖方没有如实告知【参考案例:于先某某诉某二手平台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网,2022年9月13日】
(八)车辆进行过大修,卖方没有如实告知,并故意毁掉车辆维保记录。
需要指出的是,卖方隐瞒的事实必须对买方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方能构成欺诈。如果卖方只是在一些细枝末节方面没有如实告知,不能认定为欺诈。比如,换过轮胎,换过玻璃等。
二、如果二手车交易的买方属于消费者,卖方属于经营者,卖方的欺诈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欺诈不等于消费欺诈。消费欺诈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它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否则,就是消费欺诈。【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3、4条】。
消费欺诈除了应当具备欺诈的构成要件之外,其主体还应当具有特定性,即:买方属于消费者,卖方属于经营者,缺一不可。 二手车交易中的消费欺诈,也是如此。 即:
(一)买方属于消费者,购买车辆的目的是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生产运营。
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定义。通说认为,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或组织。购买人是不是消费者,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其一,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其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目的是为了生活消费。两个特征同时具备,就是消费者,否则,就不是。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车辆的目的和用途各种各样。为了家庭生活购买车辆,车辆属于生活用品,买方属于消费者。如果是为了生产运营购买车辆,车辆属于生产工具,买方就不是消费者。
(二)卖方属于经营者,以卖车为业,以赢利为目的,而不是偶尔一次出卖车辆。
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概念。我国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定义。该法第15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其交易行为具有持续性、长期性。偶尔地、零星地出售东西的人,大多数是处理自己不再需要的物品,而不是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也不会对市场秩序造成较大影响,不能认定为经营者。如果个人频繁地出售二手物品,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或者出售的物品数量较多,可能会被视为经营者。
二手车买卖的情况很复杂,有的通过中介(俗称车贩子)购买、有的通过二手车公司购买、有的通过二手车平台(如人人车网站)购买,有的直接从车主手里购买。一般情况下,二手车平台、车贩子、二手车公司都是以车辆交易为职业,以赢利为目的,他们都属于经营者。如果卖方是车主本人,把车卖了,目的是换车,或者变现,并不是赢利,这个人就不属于经营者,只能是出卖人或销售方。
三、买方受到欺诈,要求退车,应当撤销合同,而不是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欺诈行为是撤销合同的条件,不是解除合同的条件,更不是合同无效的条件。二手车交易时,卖方有欺诈行为,买方如果退车,应当行使撤销权,撤销买卖合同。
买方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欺诈的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否则,撤销权消灭。另外,如果购车时间超过五年,撤销权也会消灭。
四、二手车交易时,如果构成消费欺诈,买方退车的同时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三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只有消费者享有这个权利,不是消费者不享有这个权利。消费者并不是能够向任何卖方主张三倍赔偿,只能向经营者主张。如果卖方不属于经营者,消费者不能主张该权利。
综上可知,二手车交易时,卖方的欺诈行为必须属于消费欺诈,买方才能主张“退一赔三”。否则,买方只能根据《民法典》或合同的约定,要求退车,追究卖方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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