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类型及其认定规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有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有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正确认定债务的性质,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未举债的夫妻一方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类型及其认定规则进行分析研究。
本文所说的债务,既包括借贷之债,也包括其他合同之债(如买卖合同)、担保之债、侵权之债等。本文所说的债务,都是合法债务,不包括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如赌债、因犯罪而产生的债务等)。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六种类型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夫妻双方都是债务人,都有偿还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共同签名之债。无论何种债务,只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该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最基本的原则。
(二)事后追认之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无论该款项的用途是什么,只要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该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另一方追认债务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口头,可以书面,也可以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暗示的方式。暗示的追认方式只能是某种行为,比如夫妻另一方自愿偿还部分借款的行为,可以作为夫妻另一方追认涉案债务并愿意共同承担的依据。如果夫妻另一方对借贷行为事后知情,但保持沉默,没有做出任何意思表示,也没有做出任何行为,不能视为以暗示的方式进行了追认。
(三)日常家事之债。日常家事即家庭日常生活。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双方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对外形成相互代理权。因日常生活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另一方不得以该处分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
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下文专门论述。
(四)共同生活之债。夫妻的共同生活不等于家庭日常生活,其外延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的特征是共同居住、经济互助、家庭责任共担。夫妻一方因共同生活而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下文专门论述。
(五)共同经营之债。夫妻共同经营通常具备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等基本特征。只要具备某个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经营。夫妻一方因共同经营而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经营,下文专门论述。
(六)共同合意之债。某些债务,从形式上看,是夫妻一方举债,但实际上夫妻双方具有借债的共同意思。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是夫妻共同举债最典型最有力的证据。如果电话录音、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中包含着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也可以成为夫妻共同举债的证据。此外,根据夫妻双方的某种行为也可以推定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比如,夫妻一方陪同另一方向债权人商谈借款事宜、夫妻一方出具借条时另一方在场、所借款项汇入夫妻另一方的银行账户、夫妻另一方主动归还借款本息等。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应当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只将夫妻一方列为被告,没有将配偶列为被告,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将其列为被告。未经审判程序,法院不得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六种类型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一个人承担的债务,另一方没有偿还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106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形成的债务。常见的情形有:基于个人爱好形成的债务(比如养狗、养鸽子等)、挥霍浪费、购买与自身消费能力极不匹配的奢侈品、打赏网络主播、包养情人、抚养私生子等。
(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约定的个人债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该债务无论用于何处,都不会因任何事由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别财产制)并且债权人知情的,该债务无论是何种性质的债务,均属于个人债务,不会因任何事由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该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有一个例外情形,如果所借款项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最典型的侵权之债就是打架斗殴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侵权之债只能是个人债务,不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为了家庭利益,侵权之债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出租车司机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六)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夫妻一方为第三人提供保证属于商事行为,与家庭生活无关。担保之债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但是,有一个例外情形,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担保获得利益,并且担保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担保之债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消费,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包括衣食住行、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各项费用。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存在很大差异。
“日常生活之债”的金额和目的应当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某个债务是否属于“日常生活之债”,应当根据负债金额大小,借款名义,借款的必要性、资金用途及其流向、当地经济水平,消费习惯、夫妻社会地位、职业、家庭富裕程度、资产、收入等因素综合认定。还要考虑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如果在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夫妻一方举债,即使为了个人日常生活需要,也不能认定为“日常生活之债”。
四、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活”
在当今社会,夫妻共同生活的形态多种多样,主要特征是夫妻双方共同消费、共同拥有、履行共同的家庭责任。只要具备其中一项特征,就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常见的情形包括:
(一)夫妻一方举债,夫妻双方共同进行高档消费(如出国旅游);
(二)夫妻一方举债,购置房产车辆等大宗资产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一方举债,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为了治病而举债;
(五)夫妻一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为了给父母治病而举债;
(六)夫妻一方为了资助婚生子女结婚、出国留学而举债。需要指出的是,夫妻一方举债必须是为了婚生子女,而不是私生子女或前婚所生子女。
五、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经营”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非常复杂。不同的夫妻在进行共同经营时,夫妻双方的具体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方式、参与程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和不同。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认定。夫妻共同经营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夫妻公司、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一方成立一人公司另一方在公司任职等。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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