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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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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股份)?

添加时间:2025/9/22 10:25:54     浏览次数:46
 

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股份)?

在现代社会中,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认购公司股份的事情非常普遍。股权已经成为重要的家庭财富。离婚时,夫妻双方不可避免的要进行股权分割。股权分割不仅涉及《民法典》、《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交叉适用的问题,还面临案外人(其他股东)导致的不可控因素,极其复杂。

股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注:《民法典》第125条】。从权利性质看,股权属于财产权。但是,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性权利不同,股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收益性权能和管理性权能。这就决定了股权的分割不同于房产、车辆、金钱等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如何分割股权,我的观点是:

股权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二者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分割股权,也可以要求分割出资额。分割股权,既要遵循《民法典》的规定,也要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分割出资额,只需遵循《民法典》的规定。

夫妻一方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成立公司或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情形多种多样。为了便于论述,本文主要讨论夫妻一方持股的情形。本文的观点,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情形。

一、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司法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不赞同这种观点,我认为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有五:

其一,股权是复合型权利,具有管理性权能与收益性权能【注:《公司法》第4条】。从管理性权能看,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从收益性权能看,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通过投资取得股权的目的是获得收益。股权的管理性权能是获得收益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两种权能进行比较,收益性权能是主要的。因此,股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应当视为《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投资收益。

其二、股权是夫妻一方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而获得的。从出资来源看,股权是家庭共有财产的转化形式。该家庭共有财产不可能因为投资行为就转化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三,夫妻双方进行投资,目的是逐利,挣钱,积累财富。任何一方都不愿因为投资而减少自己的财产。出资之后,股权之所以登记在夫妻中的一人名下,而不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仅仅是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权共有的登记制度。从投资目的看,股权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均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而不能视为一人所有,否则,违背了双方的出资目的。

其四、权利的行使与权利的所有可以分离。股权具有复杂的权利义务内容,股权的行使不能脱离股东资格,只能由股东一人行使,这并不妨碍股权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五、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规定了离婚时出资额的分割办法,没有规定股权的分割办法,但是据此不能推断出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结论,也不能理解为最高院以此暗示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公司法》第84条的规定,股权可以在夫妻之间进行转让。离婚时,借用股权转让规则链接至《公司法》,股权可以分割。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分割股权的案例数不胜数。

二、离婚时,夫妻双方分割股权受制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必须证明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夫妻公司、一人公司、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形除外

离婚时,夫妻双方分割股权,适用《公司法》第84条规定的股权转让规则。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诉讼时,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必须证明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否则法院会以涉及案外人利益为由,驳回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不对股权进行分割,而是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

(一)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协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可以协商确定。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商,应当请求法院确定鉴定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至于股权转让的数量、支付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不能协商的情形,法院一般建议当事人就股权分割问题另行诉讼,不在离婚纠纷中解决。

(二)如何证明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如果不想购买股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仅以口头形式做出。电话录音、微信聊天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如果其他股东接到通知后,在三十日内未予答复的,可以视为其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需要说明的是,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限制性规定,其他股东不再是股权转让的“审批人”,只是股权转让的参与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尚未修改,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夫妻分割股权时,不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如何“提”?

起诉时,夫妻一方要求分割股权,诉讼请求怎么表述?这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但对于后续的执行非常重要。根据案例检索结果,我发现一个问题,有的当事人要求分割股权,提法很笼统,只是简单的表述为“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后在财产清单中列明股权;或者表述为“请求依法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XXX公司的股权”。法院判决之后,如果对方不配合股权变更登记,即使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没有执行依据。考虑到后续的义务履行和判决执行问题,比较完整的诉讼请求表述方式应当是:

请求判令登记在被告名下XXX公司X%股权中的一半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四、出资额是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夫妻一方在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司法界对此没有任何争议。

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分割出资额有两种情形:其一,夫妻双方均同意分割出资额;其二,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夫妻一方不能取得股权,只能取得相应的转让款。此时的转让款与出资额通常视为两者等值。

夫妻双方分割出资额,需要说明两个问题。

其一,出资额是指离婚时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不是最初的出资金额。

夫妻一方成立公司或认购公司股份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根据公司法基本原理,股东无论以何种财产出资,该财产不再属于股东,而是属于公司。公司对该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是出资份额所对应的股权,而非出资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不能要求分割出资财产,只能分割股权或股权对应的价值。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股权价值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可能增值,也可能缩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规定出资额,不是最初的出资金额,而是离婚时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从这个角度看,《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出资额”一词的使用并不准确,忽视了公司在不同时期的经营状况以及股权价值的变动。

其二,出资额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对于离婚时出资额的具体数额,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由第三方机构评估。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