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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孟某雇凶杀人案
李某、孟某雇凶杀人案是2019年5月30日在北京发生的案件。该案经历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监督的申诉、执行九个刑事诉讼程序,历时六年零五个月。李某被判故意伤害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孟某被判故意杀人罪,死刑。2025年10月底,孟某被执行死刑。
我是孟某的辩护人,参与了案件的全部过程。案件虽然结束,一切尘埃落定,但是,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应当反思。
一、基本案情
李某向刘某(女)借了三百多万元的高利贷,无力偿还。刘某夫妇多次催债并威胁李某。李某指使孟某教训一下刘某。2019年5月30日,根据李某提供的地址,孟某携带刀具,潜入北京市朝阳区马驹桥镇某小区,藏在车棚里面。孟某不认识与刘某。当刘某深夜返回小区时,李某及时通知孟某并将刘某的衣服颜色告知孟某。孟某尾随刘某上楼,在楼道内,向刘某的胸部、腹部等处连刺十几刀,致其当场死亡。事后,李某转给孟某1.98万元。2019年6月3日,李某、孟某被抓获。
二、侦查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李某、孟某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有几个证据非常值得关注。
其一,罗某的证人证言和罗某与孟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罗某是孟某的战友。在通州分局的《工作说明》中,罗某说孟某让他帮忙去北京“搞人”。罗某没有同意。对于“搞人”的意思,罗某理解为杀别人或打别人。罗某还说孟某声称事成之后有20万收入,可以先付10万。但是,罗某与孟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并非如此。孟某在微信中说:有时间给我报个价,我去谈。如果不行的话,就让他去找别人。
其二,孟某与李某(同案犯)的供述及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据孟某供述,李某只是让他教训一下那个女的,并未指使他杀人。案发后第二天(5月31日)他见到李某,说他伤人了,扎了对方肚子两刀,可能是照片上那女的,那女的没事。据李某供述,他只是让孟某教训一下那个女的,没说怎么教训。案发后,孟某说他拿水果刀扎了那个女的,那人没事。我问,那个男的呢?孟某说只找到那个女的。我还说应该找那个男的。孟某离开后,二人当天(5月31日)一直在微信聊贷款的事,李某让孟某想办法贷款10万元。
其三,李某事后给孟某转账1.98万元,孟某用别人的银行卡接收。对1.98万元的用途,孟某解释不一。李某也是如此。
三、审查起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注:以下简称“北京三分检”】以李某、孟某故意杀人罪提起诉讼,指控李某雇佣孟某对受害人刘某进行报复,致使刘某死亡,事后,孟某收取了1.98万元佣金。李某、孟某均认罪认罚。北京三分检对孟某的量刑建议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2019年12月25日,孟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一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注:以下简称 “北京三中院”】审理此案时,李某、孟某均不认可雇凶杀人的事实。李某说他只是让孟某教训一下刘某,并未让孟某杀人。他也没有雇佣孟某,没有和孟某提过报酬的事情。孟某说他只是想吓唬一下那个女的,帮李某出出气,没有杀人的想法。
孟某也不认可罗某的证人证言。孟某说他没有和罗某说过事成之后有二十万报酬。2021年3月24日,承办法官专门找到罗某,做了一个谈话笔录。在谈话笔录中,罗某说孟某告诉他有个大工程,有二十万。听他的意思是“搞个人,干违法的事”,“我记得他跟我说要杀个人”。罗某的证言与侦查阶段的证言前后矛盾,辩护人要求罗某出庭,北京三中院并未同意。
庭审时,北京三分检认为李某、孟某避重就轻,认罪悔罪态度不完全,未如实供述,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建议酌情从重处罚。
2021年5月11日,北京三中院做出(2020)京03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采纳了罗某的证人证言,认为本案属于雇凶杀人,李某、孟某均未如实供述,不能从轻处罚,判决孟某犯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某不服,认为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孟某没有上诉。
四、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期间,李某的家属对刘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2022年1月14日,刘某的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谅解了李某和孟某。
2022年12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京刑终127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孟某、李某故意杀人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北京三中院做出(2020)京03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五、发回重审后的一审
鉴于上一次认罪认罚被当庭撤销,本案发回重审后,孟某要求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北京三分检表示起诉书和量刑建议没有变化,不再重复做认罪认罚。
一审期间,刘某的家属向北京三中院的承办法官表示,他们只收到了李某的赔偿款,没有收到孟某的赔偿款。他们只谅解李某,不谅解孟某,并对孟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孟某赔偿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50万元。但是,李某的家属出庭作证,他们对刘某家属的赔偿是代表李某和孟某两个人。
2023年12月11日,北京三中院做出(2023)京0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排除了罗某的证人证言,认为本案不具有雇凶杀人的性质,被害人刘某本身也有一定过错,赔偿谅解范围包括李某和孟某,判决孟某犯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驳回了刘某的家属对孟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不具有雇凶杀人的性质,证明原一审公诉机关撤销孟某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理由是错误的。但是,北京三中院对孟某量刑时,却没有考虑认罪认罚,也没有考虑赔偿谅解、被害人过错等事实。
孟某不服,提出上诉。
李某没有上诉。
六、发回重审后的二审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割裂了孟某和李某的关系,漏掉了孟某认罪认罚、被害人过错、谅解赔偿等情节,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北京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和量刑都是正确的。
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4)京刑终4号刑事裁定书,采信了罗某的证人证言,认为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孟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存在“雇凶”的性质,被害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赔偿谅解不足以成为对孟某从宽处罚的理由,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已被原公诉机关撤回,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维持北京三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孟某死刑的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七、死刑复核
2025年3月24日,辩护人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孟某死刑的法律意见》,并当面向承办法官陈述了意见。主要的几点意见是:
一、罗某的证人证言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前后矛盾,而且与微信聊天内容相矛盾,一审法院已经将其排除。二审法院未做任何解释说明,也未通知罗某出庭接受询问,直接采信该证据,违反证据规则。
二、孟某认罪认罚,原一审公诉机关撤销认罪认罚的理由是错误的。发回重审后,孟某依然认罪认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量刑时均未考虑孟某认罪认罚的情节。
三、孟某和李某共同犯罪。李某是否去了现场,李某怎么知道被害人刘某什么时间回家,怎么知道刘某衣服的颜色,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清。
四、案发前,孟某和李某没有谈过报酬,案发后,孟某也没有以“帮忙教训刘某”为由向李某索要报酬。二审法院仅仅根据案发后的1.98万元转账和罗某的证言认定本案存在“雇凶”的性质,证据不足,并且违背常识。没有人为了一万多元去杀人。
五、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量刑的情节与一审法院截然不同,但却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适用法律错误。二者的不同之处有四点:
(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雇凶杀人。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存在“雇凶”的性质;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在催收借贷过程中的不妥言行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诱因。二审法院认定被害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三)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谅解合法有效,谅解范围包括李某和孟某。该赔偿应当视为李某和孟某两个人的赔偿。二审法院认为孟某的家属没有出钱,从赔偿谅解的具体情节和效果看,不足对孟某从轻处罚,只能对李某从轻处罚;
(四)一审法院排除了罗某关于孟某杀人及二十万报酬的证人证言,二审法院采信了罗某的证人证言。
六、辩护人认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是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刘某的死亡是故意伤害的加重情节。对孟某量刑,应当考虑认罪认罚、赔偿谅解、被害人过错等事实。孟某应当受到惩罚,但是罪不至死。
2025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25)最高法刑核3498026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孟某受李某雇用、指使 “教训”债主,作案过程中超出李某授意,实行过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孟某用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对辩护律师提出故意伤害的意见不予采纳。微信转账记录、相关证人证言足以认定孟某受雇作案,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认定雇凶性质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在催债过程中仅语言施压,无暴力催债行为,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孟某死刑裁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全部回应。
八、死刑复核监督的申诉
2025年2月6日,辩护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孟某死刑复核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意见》,申请法律监督的理由与辩护人在最高人民法院陈述的意见基本一致。2025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高检刑申通(2025)356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对案件处理结果依法跟踪监督。
截止到本文写作之日(2025年12月3日),辩护人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结果。
九、孟某的死刑执行
2025年10月23日,北京市三中院通知孟某的父亲说孟某要求会见他,何时会见,等候通知。10月26日,北京市三中院通知孟某的父亲在10月27日会见。10月27日,孟某与其家属会见。
据孟某的父亲说,会见结束,他们就离开了。他们走后,应该开始执行了。几天后,孟某的父亲领到了孟某的骨灰。
十、我对案件的思考
自古以来,人命关天。死刑案件,必须慎之又慎。就本案而言,我认为存在很多问题
(一)法院的判决缺乏充分详细的说理论证,难以服人。
对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辩护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法院没有采纳,但是没有充分地论证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比如:孟某受李某指使实施犯罪,李某是故意伤害罪,为什么孟某是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雇凶杀人。为什么二审法院仅仅根据案发后1.98万元的转账和罗某的证言就认定本案存在“雇凶”的性质?罗某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一审法院将其排除。为什么二审法院直接采信该证言,并且不做任何说明?赔偿谅解、被害人过错、认罪认罚等对孟某量刑有利的事实,为什么一审法院量刑时不予考虑?原一审的公诉机关撤销孟某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理由是错误的,为什么发回重审之后对孟某量刑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量刑的情节与一审法院截然不同,为什么维持一审判决?
(二)李某和孟某共同犯罪。李某本人是否去了现场,没有查清。
孟某不认识被害人刘某。李某通过微信告诉孟某被害人刘某什么时候到达小区,穿什么颜色的衣服。李某是否去了案发现场,没有查清。如果李某没有去现场,他是怎么知道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孟某的死刑,但是没有回应辩护人提出的所有问题,难以服人。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不公开不透明,辩护人不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进行了监督,以什么方式进行的监督,监督结果是什么。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想。要实现法治,必须让人民群众信仰法律,必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让人民群众对每一份判决都心服口服,必须让人民群众相信法院的判决代表了法律的意志,而不是法官个人的意志。否则,法治只能是一个梦想,而不能成为现实。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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