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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东、淘宝、抖音等网络平台上买到假货,如何诉讼维权?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京东、淘宝、抖音、快手、美团、拼多多等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和服务。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商家虚假宣传,坑蒙拐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事情并不少见。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就需要诉讼。但是,买卖双方谁也没见过谁,买方甚至不知道卖方是谁,在什么地方,神龙见首不见尾,有虚无缥缈的感觉。如何进行诉讼,很多人感到茫然。有鉴于此,本文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购物的诉讼维权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为了方便论述,本文以 “京东”购物为例。文章的观点适用于淘宝、抖音、快手、美团、拼多多等所有的网络平台购物。
一、在“京东”买到假货, 诉讼维权时,商家是被告,“京东”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商家卖假货并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京东自营商品,“京东”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在网络交易中,商家是平台内经营者,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人,是卖方。诉讼时,商家是理所当然的被告。商家是谁,商家叫什么,这是诉讼时必须明确的事项。商家在“京东”平台上标明的“某某专营店”、“某某旗舰店”并不是商家的名称,而是店面名称,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名称。商家做被告时,其名称应当是在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也就是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该名称可以通过“京东”店铺中的“证照信息”查找,也可以通过发票进行确认。
“京东”平台中还有京东自营商品。京东自营商品的卖方并不是“京东”平台本身,而是京东集团旗下不同的贸易公司,比如北京京东盈嘉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这些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目前,京东平台没有公布京东自营商品卖方的证照信息,买方只能通过发票确认卖方是谁。
“京东”是一个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京东”仅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平台服务,供交易双方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其本身并不直接参与商品买卖,不是买卖合同的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买方买到假货,应当向卖方(商家)主张权利,而不是向
“京东”主张权利。一般情况下,“京东”不会成为被告。但是,如果京东自营商品是假货,尽管卖方并不是京东平台,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7条的规定,京东平台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应当成为被告。
“京东”作为交易平台,对于平台内的商家负有管理责任,包括核验主体身份、监督经营活动、制定交易规则、处罚违规行为等,“京东”对商家卖假货的行为不可能毫无责任,也不应当毫无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52条的规定,“京东”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商家卖假货并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京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家卖假货, 如何界定“京东”采取的措施是否属于必要措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均未给出明确的答案。我认为,如果新闻媒体、有关部门已经公开表示某公司生产的某种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人曾经对某种商品的质量问题向“京东”进行投诉并提交了证据,就应当认定“京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某种商品是假货。对于商家销售假货的行为,“京东”可以采取的措施很多,包括转送投诉通知并要求商家申辩、限制发布商品信息、屏蔽商品信息、删除商品信息、公开警告、降低信用评级、断开链接、关闭账户、终止交易和服务、冻结货款等。京东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属于必要措施,应当根据审慎、合理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京东”是一个庞大的集团,旗下有很多公司。“京东”平台的运营者并不是人们熟知的刘强东为董事局主席的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如果因京东购物发生纠纷,“京东”平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是被告。
二、在“京东”买到假货,买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如果买方是消费者,还可以同时要求“假一赔三”或“假一赔十”
“京东”购物,一般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买方收到货物之后,不管什么原因,如果不想要了,就可以退货。“京东”平台应当无条件的全额返还货款。
对于假货,买方不一定能够马上发现是假冒伪劣产品,很可能是七天之后发现的,此时已经不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如果商家不同意退货退款,买方只能诉讼维权。买方可以主张商家实施了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8条、157条、179条的规定,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货款;买方也可以主张商家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第563条、566条、179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究竟采取哪一种诉讼策略,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在“京东”购物的,绝大部分是消费者。如果买到了假货,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在要求退货退款的同时,要求“假一赔三”或“假一赔十”。“假一赔十”仅适用于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的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假一赔三”适用于消费者受欺诈买到的所有的假货。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商家的以下行为,均属于欺诈消费者: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4)销售失效、变质商品而未告知消费者的;
(15)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而未告知消费者的;
(16)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而未告知消费者的;
(17)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而未告知消费者的;
(18)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而未告知消费者的
三、在“京东”买到假货,诉讼维权时,买方在什么地方收货,就可以在什么地方起诉,无需考虑被告在什么地方。
在“京东”购物时,买方选中商品,支付货款,在“京东”平台上留下收货地址,就完成了购买行为。商家通过“顺风”、“申通”等第三方快递送货上门,就完成了售卖行为。买方不知道卖方的具体地点,卖方也不知道买方的真实身份,买卖主体具有虚拟性。这是典型的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诉讼维权时,买方在什么地方收货,就可以在什么地方的法院起诉。比如,买方的收货地是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买方就可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案由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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