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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男方)赠与“小三”的财物,能要回来吗?
在现实生活中,婚外情并不少见。为了维持不正当的关系,男方通常会赠与女方【俗称“小三”】一定的钱财和物品。男方赠与财物的方式很多,包括项链、戒指、挎包、衣服等物品,还有现金、转账、微信红包,或者把银行卡、信用卡交付给“小三”支配使用等。
男方一旦有了婚外情,即使没有离婚,夫妻双方也是同床异梦,貌合神离。对女方而言,精神上的伤害不言而喻。再谈感情无异于痴人说梦,异想天开。唯一有实际意义的事情就是看好钱袋子,经济上别吃亏,把财物从“小三”手里要回来。
夫妻一方(男方)赠与“小三”的财物,女方能要回来吗?
答案是肯定的,能。
理由是:
一、男方赠与“小三”财物是基于不正当的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婚外情自古以来就被认为是伤风败俗有伤风化的行为,从来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民法典》第8条、153条】。因此,男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出轨“小三,并赠与财物,这种赠与行为是基于不正当的关系,是无效的。
有人认为,男方将财产赠与 “小三”的行为之所以无效,是因为男方的行为超出了日常家事的范围,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我认为,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男方的行为的确是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民法典》并未规定无权处分必然导致民事行为无效。
有人认为,男方将财产赠与 “小三”的行为之所以无效,是因为男方与小三恶意串通,损害配偶的合法利益。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54条。我认为,这种观点的事实依据不足,因为赠与是男方单方面的行为,并不存在与“小三”恶意串通的情形。
相比而言,将男方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更有说服力,既符合客观情况,也有法律依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7条也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冯某慧诉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也是采用这种观点【案号: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2民初34号民事判决;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7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再204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5-18-2-102-001;入库日期:2025.12.16】。
二、男方赠与“小三”的财物属于男方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小三”应当全部返还。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之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注:《民法典》第157条】。因此,“小三”应当返还财物。但是,“小三”是将财物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半,这是一个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家庭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至少有一半是男方的。“小三”只需返还女方的一半就可以了,男方的一半可以不予返还。这种观点听起来有道理,实际上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家庭财产的规定。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不分你我,不分份额 。“小三”必须全部返还。即使男方站在“小三”的立场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把自己的一半给“小三”,法院也不会支持。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分割财产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是想分就分【注:《民法典》第1066条】,再者,分割财产也不属于赠与合同案件审理的范围。
三、只有女方有权利要求“小三”返还财物,男方本人无权要求“小三”返还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男方本人起诉“小三”的情形。男方起诉“小三”,要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男方要求“小三”返还财物,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男方和“小三”存在婚外情,双方都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男方应当自行承担损失,无权要求“小三”返还财物。
四、男方与“小三”的正常往来受法律保护,女方不应当要求“小三”返还
尽管男方与“小三”是不正当的关系,但是二人之间也可能存在一些正常的社会交往,比如,“小三”的父母去世,男方前去吊唁并随礼。逢年过节,男方给“小三”的孩子红包等等。这些行为均是人之常情,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符合公序良俗,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05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社会活动的自由,另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对于男方与“小三”正常交往涉及的财物,女方不应当要求“小三”返还。
我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代理过一起赠与合同纠纷,即:高某(女)诉李某、张某(女)赠与合同纠纷【案号:(2024)京0101民初22785号;(2025)京02民终9567号】。李某和高某(女)是夫妻。李某与张某(女)存在不正当关系。张某(女)的母亲去世,李某随礼二千元。高某要求返还。该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其理由就是该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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