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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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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电子签名合同的法律效力?

添加时间:2026/4/1 15:57:27     浏览次数:188
 

如何认定电子签名合同的法律效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数字化办公的普及,电子签名应运而生。电子签名包括加盖公司的电子印章和自然人的电子签名两种情形,它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当事人无论身处何地,只要有网络,就可以签字盖章。

传统的签字盖章,都是现场进行的,有纸质合同,有实体公章,看得见,摸得着。电子签名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当事人谁也看不见谁,公章、签名、待签署的合同都是电子的,给人一种虚幻的感觉。

如何认定电子签名合同的法律效力,这是一个新的问题。本文根据我国《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该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符合条件的电子合同视为书面合同

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的以数据电文记载内容的合同。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数据电文虽然能阅读、能修改、能储存,但不等同于书面文字。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电子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合同,是独立于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之外的一种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电子签名法》第4条的规定,电子合同不是书面合同,如果电子合同中的数据电文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可以视为书面合同。这两个条件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二、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是可靠性。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3条的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三个特征,即:专有性、控制性、防纂改性。只有在电子签名可靠的情况下,电子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电子签名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注:《电子签名法》第14条】。

三、电子印章应当通过合法认证(如绑定数字证书),并且与实物印章的图像数据一致,否则不具有与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印章是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的数据电文。电子印章不是简单的图片或图像,PSOffice制作的公章图片仅仅是视觉模拟,不是电子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注:《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第16条】。

电子印章必须绑定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即 CA 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签发的,绑定了签署者的身份信息(如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等),确保签署方的身份真实可信‌‌。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必须合法有效,电子印章的时间戳不能超过数字证书的有效期。

电子印章一般是通过法大大、e签宝等第三方电子签章平台生成的。第三方电子签章平台完成身份认证后,生成电子印章。电子印章包括电子公章、电子合同章、电子财务章等。电子公章是对实体公章的数字化复刻,其样式、字体、图案、文字布局等必须与备案的实体公章完全一致在电子公章的基础上,公司可根据需要制作其他类型的印章(如合同章、财务章等),这些印章可以使用模板制作,选择平台提供的模板,自定义字体、图案、颜色、规格等元素,也可以将实体印章拍照或扫描成清晰图片上传,平台在1-2天内完成审核并生成对应的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生成之后,应当储存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中。使用时,当事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调取使用,常见的调取方法包括通过身份认证后在线调用使用数字证书介质USB Key(即CA数字证书硬件载体)调用、按权限审批后调用等。

电子印章应当与实物印章保持信息一致和状态同步。“信息一致”是指电子印章信息来源于实物印章信息,物电同源。状态同步是指实物公章停用、更换时,电子公章必须同时停用、更换。

符合规定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形外,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反之亦然【注:《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第5条】。

四、自然人的电子签名应当是手写字体,打印字体不具有可靠性,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签名的字体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强调电子签名的“可靠性”与“身份识别”。如果电子签名不是手写字体,而是单纯的打印字体(如直接打印姓名“刘某某”),由于该字体不具备“专有性”、“控制性”和“防篡改”的特征,无法满足电子签名的可靠性要求,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电子签名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应当向第三方电子签章平台(如法大大、e签宝等)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证实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注:《电子签名法》第20条】。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