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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如果不能及时偿还,债权人通常会把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共同还钱。夫妻另一方往往声称对该债务不知情,自己没签字,该债务是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己无关,不同意还款。
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生产经营,该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并非一句不知情、没签字就解决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注:《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显然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范畴。但是,我们并不能据此认定该债务肯定就是个人债务。该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取决于三个条件,即: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借款行为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只有符合其中一个条件,该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是个人债务。
一、夫妻一方的个人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取决于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是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并不一定要求该借款直接用于家庭生活,如果生产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也视为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众所周知,夫妻二人是休戚相关的“共同体”,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同吃同住,同甘共苦,具有高度关联性。即使夫妻一方完全以个人名义借款,以个人名义生产经营,另一方完全不参与,不知情,该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生活也很难进行完全割裂。
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法院一般综合考虑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经济结构、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生产经营的性质、生产经营持续的时间、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进行认定。
①借款金额。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金额一般不会太大。如果借款金额较大,一般不是用于家庭生活。
②借款用途。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款用途,法院首先根据约定认定该借款是否与家庭生活有关。
③夫妻另一方是否有稳定的工作,是否有稳定的收入,其生活是否依赖于夫妻一方。
④借款后,是否购置了房产、车辆等价值较大的财产,是否形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⑤借款后,家庭是否有金额较大的支出,比如子女出国留学、重大疾病治疗等。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用于个人投资经营的债务,投资经营收益用于购买车辆、房产及支付未成年子女的学费等事项,属于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这样一个案例:何某向陈某借款800万元用于投资。因未按期还款,陈某将何某及其妻子罗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还款。经调查,何某一直从事投资,购买了房子、车辆,还供其女儿在英国留学。罗某声称对该债务不知情,但未能举证证明其收入足以支持女儿留学、买房子等家庭大额开支。法院据此认定何某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注:陈某诉何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3)沪02民再21号,该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5-16-2-103-005)】。
⑥ 夫妻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有收益以及收益的大小。夫妻一方的生产经营收益是否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⑦夫妻一方的生产经营模式。
在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家庭经营模式中,或者夫妻一方成立了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的收益通常是家庭生计的核心来源,是维持家庭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与家庭生活难以割裂,夫妻另一方通常会分享收益,所产生的债务一般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⑧债权人是否向另一方主张过权利,催过款。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夫妻是一个共同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经营收益通常会被认为用于家庭生活,夫妻另一方分享了收益,该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们检索相关案例,也能证实这一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以下情形,该债务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①生产经营亏损,没有收益,或者投资后尚未获得收益,不可能用于家庭生活;
②夫妻另一方有稳定的收入,其收入足以支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依赖于对方;
③家庭生活没有重大开支,没有购置重大财产;
④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二人没有在一起生活。
2026年,我在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代理的王某、张某诉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就是夫妻一方个人借款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典型案例【案号:(2025)吉0502民初5508号】。程某向王某、张某借款180万进行投资,血本无归。王某、张某要求程某及其妻子李某共同还款。我是李某的代理人。我认为程某投资失败,该债务不可能用于家庭生活,李某没有分享收益。李某有稳定的工作,并且收入不菲,足以支持家庭生活,不依赖于程某。李某和程某没有购置任何大额财产。李某从不参与程某的事务,对该债务不知情,不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只能是程某的个人债务。通化市东昌区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
二、夫妻一方的个人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取决于夫妻另一方是否实际参与了经营决策、经营管理或业务执行
如果夫妻一方的个人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经营活动,该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表现形式因生产经营模式、夫妻参与程度及财产关联状态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多样性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最典型的形式是夫妻公司,夫妻双方都是股东。即使夫妻一方占99%的股份,另一方仅仅占有1%的股份,是挂名股东,也丝毫不影响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性质。
夫妻一方是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有以下情形,也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①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无法合理说明原因;
②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账户被公司用于资金周转,如收付款、发放工资等。只要夫妻另一方默认同意公司的行为,不提出异议,不采取挂失或注销等措施,即使不直接操作自己的账户,也丝毫不影响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性质。
③夫妻另一方在该公司任职,从事具体的工作。如管理员工、宣传推广、收付款等。
需要说明的是,夫妻另一方是否实际享受了经营收益,不影响法院对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因为生产经营存在亏损的可能,甚至有可能血本无归,全军覆没。
三、夫妻一方的个人借款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取决于夫妻另一方对借款行为的明确知情或事后追认
如果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签字,没有另一方的签字。夫妻另一方对该债务肯定不认可。对于这种情形,法院既不会仅仅依据借条上的签名认定借款行为是夫妻一方个人的意思表示,也不会仅仅依据“夫妻身份”认定借款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法院的认定标准很严格。在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主张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提供夫妻另一方明确知情或事后追认的直接证据,比如夫妻两人同时去找债权人借款、款项打到了夫妻另一方的账户、夫妻另一方有还款行为、夫妻另一方事后明确认可该债务等。否则,该债务就不可能“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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