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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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男方赠与女方的财物,哪些该还,哪些不该还?

添加时间:2026/5/29 9:42:49     浏览次数:61
 

恋爱分手,男方赠与女方的财物,哪些该还,哪些不该还?

 恋爱是一个甜蜜的情感历程。但是,恋爱的果实并不都是甜蜜的,也有辛酸的、苦涩的。男女双方在了解了彼此的脾气秉性、人品道德、做事风格、生活方式之后,是否能形成无需言语的默契,是否能产生不离不弃的情感,是否能迈入相守一生的婚姻殿堂,不一定遂人心愿。恋人分手,各奔东西,甚至反目为仇,比比皆是。正如古诗所说,“走遍天下游遍州,人心怎比水长流。初次相交甜如蜜,日久情疏喜变忧”。

恋爱并不仅仅是时间和感情的付出。恋爱是有成本的,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男方需要花费金钱,甚至花费很多金钱。恋爱分手后,有的男方感觉自己人财两空,吃亏了,要求女方把财物返还给他,一分一厘,都要返还,分斤掰两,锱铢必较,不达目的不罢休,甚至不惜诉至法庭。女方认为自己付出了时间和感情,接受男方的财物,于法有据,合情合理,不愿意返还。

恋爱分手后,女方是否应当返还财物,哪些财物应当返还,哪些财物不应当返还,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对此问题,我的观点是:

一、无论什么财物,多大金额,即使是房屋车辆(已过户)、金项链金手镯(已交付),男方明确表示赠与女方的,并且不附带任何条件,女方不需要返还。

男方心甘情愿主动送给女方财物,这是赠与行为,如果没有法定的事由,不得撤销【注:《民法典》第658条、663条】。金额较大的财物,比如车辆、房屋、高档手表、金手镯、金项链等贵重物品或大额转账,女方必须有证据证明男方赠与财物不是以结婚为目的,没有附带任何条件。否则,该赠与行为可能被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而不是一般性赠与。这方面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如果有书面协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那就更没有问题。

二、在日常生活范围内,男方送给女方及其家庭的财物,女方不需要返还。

男方为了培养感情,讨取女方的欢心,会经常送给女方一些财物,比如零食、衣服、挎包、小礼物等,这些财物的金额不大,没有超出日常交往的范畴,属于一般性的财产赠与。女方接受以后,财物的所有权转移。男方无权撤销赠与要求返还。

男方也可能送给女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一些礼物。逢年过节,男方会送给女方家庭烟酒糖茶等礼节性物品。这些财物只要没有超出日常交往的范畴。恋爱分手后,女方不需要返还。

三、男方主动为女方的日常消费行为买单,属于赠与行为,女方不需要返还。

男方为女方的日常消费买单,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男方陪同女方逛街,女方购买日常消费品时,男方主动付款。这种行为应当视为男方的赠与行为。女方不需要返还。

(二)男方邀请女方共同旅游、一起吃饭。只要没有约定AA制,男方的邀请行为本身就意味着男方本人自愿承担所有费用,这属于男方的个人消费行为。邀请女方一起吃饭一起游玩可以视为男方的一种消费方式,也可以视为男方培养感情的一种方式,女方没有义务返还一半的费用。

(三)男方将工资卡、信用卡交给女方,让女方使用。女方的吃喝住行玩等日常消费均来自男方的工资卡、信用卡,男方从未提出异议。该行为应当视为男方同意女方使用自己的工资卡,自愿为女方的消费行为买单,是一种赠与行为。女方的开支只要不超出日常生活的范围,不需要返还。

四、男方送给女方的生日礼物,在春节、情人节等节假日送给女方的红包、礼物,日常生活中发送的520元、666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均系表达爱意、维系及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女方无需返还。

关于这一点,司法界已经形成共识,无需论证。

五、没有特殊含义的红包或转账,究竟是一般性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应当综合考虑男方的收入状况、恋爱时间长短、转账次数、转账金额、转账用途、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等因素进行认定

有些红包或转账,金额大小不一,本身没有特殊含义,比如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等。分手后,有的男方把所有的红包或转账累计相加,声称这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甚至声称是借贷,让女方全部返还。

需要说明的是,恋人之间具有特殊的关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女方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仅仅依靠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双方是借贷关系,法院不会认定为借贷。对于男方的转账或红包,法院只会区分是一般性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

男方转账时,如果备注了转账用途,或者结合聊天记录,能够看出转账用途,法院一般会结合转账用途、转账金额、聊天记录认定该转账是一般性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比如,转账或红包金额不大,并且备注了买点好吃的、买一件衣服、爱你么么哒等内容,这应当是一般性赠与,女方无需返还。

男方转账时,如果没有说明原因,没有注明用途。女方收到红包或转账,说不清楚用于何处。如何认定该转账或红包的性质,法院目前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以金额划线,逐一认定每个红包或转账的性质。比如,红包或转账高于1000元的,就是附条件的赠与,应当返还。低于1000元的,就是一般性赠与,不需要返还。

第二种做法: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综合考虑男方的收入状况、恋爱时间长短、转账次数、转账金额、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等因素,对红包或转账的性质进行概括性认定,不对每一个转账或红包的性质进行认定。如果金额较大,超出一般性赠与的范围,酌定女方返还一定的金额,

我认为,第一种做法虽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缺少事实依据。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转账金额不大,但是频次很高,天长日久,积少成多,总额也是很大的。还有的人,喜欢耍大牌,摆阔气,大手大脚,每次转账金额都很大。如果按照金额划线,不符合客观事实。

我倾向于第二种做法。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让法院查清每一笔转账的用途,这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当事人自己也不一定能说得清。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综合考虑男方的收入状况、恋爱时间长短、转账次数、转账金额、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一般性赠与的金额总数,其余部分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这种做法既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的法律规定,又能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合法,切实可行。

六、男方送给女方金额较大的财物,是一般性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应当综合考虑男方的收入状况、性格特点、赠与物本身蕴含的意义等事实因素进行认定

高档手表、钻石戒指、手镯项链、汽车房屋等物品,以及金额较大的转账(如5000元、10000元等),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的范围,但也不能仅仅因为金额较大就认为这是附条件的赠与。究竟是一般性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除了考虑金额大小以外,还要考虑以下因素:

男方的收入状况及经济地位。如果男方是富豪大佬,他赠与女方贵重物品很可能就是培养感情,是一般性赠与。如果男方是工薪阶层,他赠与女方贵重物品很可能就是为了结婚,而不可能是培养感情。

男方的性格特点及做事风格。有的男人爱面子,喜欢摆阔气,装大佬,花钱大手大脚,挥金如土,只图一时痛快,不计后果,他们送给女方贵重物品,很可能是为了获得女方好感,培养感情,是一般性赠与。

赠与物本身蕴含的意义。项链、戒指等物品与婚姻爱情有关。有些物品与婚姻爱情毫不相关。比如男方送给女方一个名贵的宠物狗,不管这条狗价值多少,它只能是一般性赠与,而不能是附条件的赠与。

恋爱时间的长短。如果认识不久,甚至是刚一见面,男方就送给女方礼物,这应当是一般性赠与,是为了获得女方好感,培养感情,而不是为了结婚。

七、女方向男方索要财物,不劳而获,可以视为女方的借贷行为。分手后,女方应当全部返还

有些女人的恋爱观不正确。她们认为钱在哪儿,心就在哪儿。是否爱我,就看你是否舍得花钱。为了考验男方是否爱她,她们以恋爱的名义,不断的要求男方给她发红包买礼物。

女方向男方索要财物,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网上有这样一个段子,就是以暗示的方式索要财物。聊天时,聊着聊着,女孩就说自己肚子饿了,化妆品用完了,生日到了,喜欢某个包包等等,男方如果心领神会,发了红包,女孩就眉飞色舞,喜笑颜开。男方如果没有表示,不发红包,女孩马上换一副面孔,语气冷淡,不想说话。

赠与行为应当是主动自愿的。男方在女方的要求下给予财物,不是赠与。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与之最相类似的行为是借款行为。男方在女方的要求下发红包,可以视为女方借款。男方在女方的要求下送礼物,可以视为男方垫付或代购。参照最相类似合同(借款合同)的规定,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注:《民法典》第467条、468条】。

八、男方以钱财为诱饵,哄骗女方,始乱终弃,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要求女方返还财物

有些男人,行为不端,居心叵测,以恋爱为名,玩弄女性。这就是所谓的“渣男”。他们违背公序良俗,具有明显的过错,送给女方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常见的情形包括:

已婚男士声称未婚或离异;

男方同时和多名女性保持恋爱关系;

男方送给女方财物,要求发生关系,目的达到后,提出分手。

我在黑龙江省宁安市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几天后,男的主动转给女的两万元,声称自己对人就是掏心掏肺,要求和女的发生关系。十几天后,又声称两人不合适,提出分手,要求女的把两万元返还给他。我认为,男方转账的目的就是哄骗女方,是有非分之想的。

男女恋爱,天经地义。有分有合,自古如此。为了避免争议,男女双方不妨“先小人,后君子”,发红包、送礼物的时候,把事情说清楚,讲明白,先明后不争。我也希望男女双方端正自己的恋爱观,守法、崇德、向善,重感情,重人品,重家庭,以积极向上的态度对待人生,对待生活,不要金钱至上,唯利是图。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