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劳动者与平台的法律关系
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互联网+”平台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比如蜂鸟众包、美团外卖、曹操出行、滴滴等。人们在这些平台注册后,就可以接单跑业务。这些人被称为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
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规定,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什么关系,各地劳动部门、法院没有统一的说法,至今模糊不清。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一旦在工作中出现交通事故、或者突发疾病死亡,如何维权就成为非常复杂的事情。
本文以快递小哥为例,以平台的用工模式为切入点,对平台经济新业态用工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以期对劳动者维权有所裨益。
一、平台用工模式
目前,平台用工模式主要有三种:直营模式、众包模式和代理商模式
(一)直营模式,平台公司自行招聘骑手,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专门服务某一个或某几个合作商户,只送签约商家的单子,不承接外来订单。骑手有上下班时间要求,服从商户管理。常见于肯德基、麦当劳、瑞幸、山姆超市、小象超市、盒马、达美乐等订单量大、对配送时效要求高的连锁餐饮和大型商超 。
曹操出行也采用直营模式。车辆由平台统一采购和管理,司机经过招聘培训后上岗,只能接曹操出行的单子。它和滴滴私家车加盟的模式完全不同。
(二)众包模式,即“网约工”模式,骑手在平台 APP实名注册,完成线上新手培训,就可以接单跑业务。骑手通过 APP 抢单获得业务,而不是接受平台安排的业务。骑手按单结算收入,可以自行决定接单还是不接单,可以自行选择工作地点、工作时间,非常自由。骑手可以兼职,甚至可在多个平台注册。
蜂鸟众包就是典型的众包模式。骑手自行注册,自由抢单,平台只提供信息撮合,不直接管理骑手。
(三)代理商模式,平台公司与代理商签订合作协议,将某一区域的外卖配送业务承包给代理商。代理商自行招募骑手,平台公司不管理骑手,但对骑手服务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比如要求身着有平台标志的服装、使用有平台标志的外卖箱、文明用语及客户评价机制等。骑手不受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约束,业务来自平台APP抢单,收入就是订单提成,无底薪。
不管什么用工模式,平台对骑手都有相关的奖惩管理制度及用户评价制度,对骑手进行监管,以保证平台的运行及良好形象。平台的客户评级机制对骑手抢单的成功率影响也很大。这是否应当视为平台对骑手进行了全面管理,目前存在争议。
二、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具体标准依然参考我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即: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关系具有三个特征,即,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是指企业可以决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奖惩及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受企业规章制度约束,受企业管理,没有自主决定权。组织从属性是指劳动者是企业的一员,工作是企业业务组成部分,与企业是一个紧密的整体。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为企业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
三、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在不同用工模式下的法律关系
如何认定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法律关系,应当充分考虑互联网用工的经营模式和特点,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是直营模式,平台和骑手一般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是众包模式,平台和骑手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是合作关系,还有的认为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挂靠关系、居间关系。
如果是代理商模式,平台和骑手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代理商与骑手一般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内容是我对平台与骑手、网约车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简要分析。对于上述问题,我将持续关注,继续研究。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