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更多
 
 
您的位置:离婚纠纷>

夫妻一方代另一方还债,能否据此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添加时间:2026/9/21 10:37:24     浏览次数:31
 

夫妻一方代另一方还债,能否据此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另一方偿还了部分债务。债权人能否据此认定该债务系夫妻二人共同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认为仅凭单一还款行为不能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一)配偶代为归还部分借款,能够证明其对借款是知情的,但不能证明何时知其情,更不能证明其在借款当天就知情。

(二)配偶代为归还部分借款,不能证明其对债务的追认。因为代为还款行为有多种原因,比如为了维护家庭安宁,为了培养夫妻感情,为了减轻对方的经济压力,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帮助,等等。将还款行推定为债务追认,不具有高度盖然性。

(三)配偶代为归还部分借款,不能认定为债务加入。债务的加入应当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注:《民法典》第552条】。仅凭单一还款行为不足以认定配偶具有加入债务、同意承担所有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

总之,家庭关系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夫妻二人又是利益攸关的共同体,一方举债,另一方是否同意,很难查清二人的真实意思。法官依据经验法则进行推断时,应当特别慎重,既要保护交易安全,又要保护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的稳定。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