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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代另一方还债,能否据此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另一方偿还了部分债务。债权人能否据此认定该债务系夫妻二人共同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认为仅凭单一还款行为不能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一)配偶代为归还部分借款,能够证明其对借款是知情的,但不能证明何时知其情,更不能证明其在借款当天就知情。
(二)配偶代为归还部分借款,不能证明其对债务的追认。因为代为还款行为有多种原因,比如为了维护家庭安宁,为了培养夫妻感情,为了减轻对方的经济压力,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帮助,等等。将还款行推定为债务追认,不具有高度盖然性。
(三)配偶代为归还部分借款,不能认定为债务加入。债务的加入应当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注:《民法典》第552条】。仅凭单一还款行为不足以认定配偶具有加入债务、同意承担所有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
总之,家庭关系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夫妻二人又是利益攸关的共同体,一方举债,另一方是否同意,很难查清二人的真实意思。法官依据经验法则进行推断时,应当特别慎重,既要保护交易安全,又要保护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的稳定。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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