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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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职工本人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添加时间:2012/5/18 15:50:51     浏览次数:825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不缴或少缴,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该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只有在用人单位有过错时才承担法律责任(见《劳动法》第100条)。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的项目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的,有的项目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用人单位由于职工本人的原因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工伤保险待遇中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的项目费用,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费用,应当全额支付。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