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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北京金地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21/4/21 15:35:44     浏览次数:607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1日起,吴某一直将其车辆(北京现代BH7164MY型号灰色国产轿车)停放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二里小区的停车场,该停车场由北京金地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吴某按月向北京金地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交付费用,交费后,该公司向吴某发放停车证。凭此停车证,吴某可以将车辆停放该小区并自由出入。但是,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2010年1月18日23时许,吴某将该车停放于该小区的停车场。1月19日,吴某没有使用该车。2010年1月20日6时左右,吴某发现该车辆被盗,随即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报案。

吴某要求北京金地停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遭拒绝,于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案的法律难点及其分析

1、法院能否以“先刑后民”为由终止本案的审理?

“先刑后民”的原则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出现可能同时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时,法院应当优先审理刑事法律关系。“先刑后民”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1条,即: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在司法实践中,因不同的法律事实,不同主体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相互关联,并且刑事案件的判决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在此情况下,法院才会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如果刑事案件是否定罪不影响民事案件裁判结果,则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本案虽然既涉及民事案件又涉及刑事案件,但是,刑事案件的判决对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并无影响,因此,本案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法院不能以“先刑后民”的原则为由终止本案的审理。

2、吴某与北京金地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吴某向北京金地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停车服务管理费并将车辆停放在该小区,该公司对其车辆进行管理。但是,该公司并没有实际控制、占有该车辆。该车辆的实际控制、占有权仍在吴某乙方,因为吴某掌握车钥匙及该车辆的相关手续,车辆可以随时出入该小区。鉴于上述事实,应当认定吴某与北京金地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3、如何确定北京金地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

北京金地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某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吴某接受停车管理服务期间,该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停车管理的义务。吴某的车辆丢失,该公司如果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管理服务义务,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北京金地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赔偿数额,法院一般会根据其过错程度、收费标准等因素,参照商业保险的机动车辆损失综合险全损保额进行确定,不会判令该公司全赔。

三、法院判决

在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北京金地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吴某部分损失。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