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993年11月13日,刘某(女)和李某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2009年3月9日,刘某和李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双方约定:夫妻婚后购有房产一处,房产及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归男方李某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20万元人民币,具体支付方式另行约定。夫妻共有存款归女方刘某所有。
同日,李某向刘某写了《借据》,内容是:因双方离婚,李某应支付刘某人民币20万元整。二年内支付完毕。如到期不能支付,刘某有权收回房产。
2009年3月9日,双方在北京市崇文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2010年初,刘某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该协议,对房产重新进行分割。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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