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田某和潘某(藏族)于1997年8月 5日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二人的儿子田#出生。
2004年,田某和潘某的户口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居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号#楼#室。
婚后,二人共同购买的房产如下:
①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号#楼#室。该房屋已经取得房产证,且房款已经付清;
②北京市石景山区万达广场#号房屋。该房屋预付了部分房款,尚未取得房产证;
③北京市昌平区香堂村#区#排#号房屋。该房屋是农村房屋。(注:潘某是该村荣誉村民);
④北京市石景山区依翠园小区#号楼#房屋;
⑤ 宁夏银川市阳光花园小区#号房屋。
二人名下各有车辆一部。
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确无和好的可能。2010年,潘某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案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北京市石景山区万达广场#号房屋潘某和田某只预付了部分房款,尚未取得房产证,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潘某和田某均同意离婚,二人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协议,法院出具了离婚调解书。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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