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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苏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

添加时间:2021/4/19 10:21:33     浏览次数:297
 

基本案情2001年2月6日,苏某(女)与杨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6日,二人生育一子杨甲。因感情不和,2012年3月25日,苏某(女)与杨某协议离婚。关于儿子杨甲的抚养权问题,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杨甲由苏某直接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0元。在儿子杨甲18周岁以前,苏某不得再婚。否则,儿子杨甲就得交由杨某直接抚养。

2013年4月,苏某再婚。杨某闻讯后,要求苏某将儿子交给他抚养,遭到苏某拒绝。于是,杨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变更抚养权。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