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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①、张②、张③诉张④继承纠纷(农村房屋被拆除翻建依然可以继承)

添加时间:2021/4/19 10:25:27     浏览次数:444
 

【基本案情】张某(男)和安某(女)是夫妻。二人生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张①、张②、张③、张④。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村*号的房产是张某(男)和安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①、张②、张③均已出嫁,户口也已经迁出。张④也娶妻生子,并且在本村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另住。

2014年*月*日,张某去世。2017年*月*日,安某去世。

安某(女)生前立下遗嘱。关于其个人遗产,张①继承其中的20℅,张②继承其中的25℅,张③继承其中的20℅,张④继承其中的35℅。

2017年3月,安某(女)去世后不久,张④未经张①、张②、张③同意,擅自拆除了张某(男)和安某(女)的房屋,重新翻建,据为己有,并进行出租。

①、张②、张③要求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房产),但是,张④认为,宅基地虽然登记在父亲名下,但是,原来的房子已经被拆除了,现在的房子是他建造的,应当属于他的财产,不同意张①、张②、张③进行继承分割。

①、张②、张③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重新建设后的房屋如何确认权利归属。张某(男)和安某(女)去世后,遗产分割之前,朝阳区王四营乡*村*号房产处于张①、张②、张③和张④的共有状态,张①、张②、张③并没有放弃继承,张④拆除原有房屋并进行翻建,并不能简单的认定翻建后的房屋归张④个人所有,该房屋应当依法继承并进行分割。至于分割的比例,可以考虑张④对房屋的贡献,由法院酌情确定。至于分割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

【法院判决】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张①、张②、张③、张④各自继承一定的份额,并对该房屋进行了实物分割

【律师评论】

农村房屋继承案件争议比较大的主要是二种情形:一是父母在世时,其中一个子女出资翻建房屋,父母去世后,该房屋是否可以继承?二是父母去世后,其中一个子女擅自拆除原有房屋并进行翻建,翻建后的房屋是否可以继承?

本案涉及第二种情形。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以及民法基本原则,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不影响已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继承人有权要求上述擅自改扩建人承担回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但实际居住管理房屋的继承人出于居住使用、维护管理目的对房屋进行翻扩建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农村房屋继承案件时,还要考虑其他子女的户口情况、是否有宅基地等因素,非常复杂。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