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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安如意装饰有限公司诉周某承揽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21/4/21 15:22:43     浏览次数:272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12日,北京居安如意装饰有限公司与周某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北京居安如意装饰有限公司为周某(甲方)装修北花园#(1)室和#(2)室,装修价款共计910000.00元。

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2年12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月30日。如果发生工程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合同,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和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如果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以及周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事项,工期应当顺延。如果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周某不得入住。否则,视为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周某承担。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一次,开工前三日,支付工程款的55﹪,50050元,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工程款的40﹪,36400.00元,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的5﹪,4550.00元。

在《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上,北京居安如意装饰有限公司并没有盖章,而是由其项目经理毛某签字。毛某签字时,出示了北京居安如意装饰有限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内容是:现委托毛某为我单位在周某家庭装修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约后,毛某又向周某提交了北花园#(3)室的装修报价单,报价是18654.00元,周某签字认可,双方未签订合同。·

签约后,毛某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北花园#(1)室和#(2)室的施工项目有所增减,致使工程款发生变化,增加了9249.00元。同时,还增加了水电项目,增加装修款24009.00元。关于增加的水电项目,周某签字予以确认,对于增加的其他项目,没有签字确认。

2012年12月17日,周某支付装修款60000.00元,2013年1月14日,支付22000.00元和8000.00元,2013年1月29日,支付10000.00元,共计100000.00元。

北花园#(1)、(2)、(3)室于2013年4月初装修完工。在没有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周某全家于2013年5月初进行入住。

北京居安如意装饰有限公司要求周某支付拖欠的装修款42912.00元。周某以装修完工延期,装修质量不合格,北京居安如意装饰有限公司没有装修资质为由拒不付款。

【法院判决】北京居安如意装饰有限公司于是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去北花园#(1)、(2)、(3)室进行实地勘察,确认墙壁、地板、水池、橱柜等部位确实存在瑕疵。

经查,北京居安如意装饰有限公司没有装修资质。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1、在《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上,只有毛某的签字,没有北京居安如意装饰有限公司的盖章,该合同是否有效?

2、北京居安如意装饰有限公司没有装修资质,其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3、《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3年1月30日,北京居安如意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初完工,这是否属于延误了工期?

4、北花园#(1)、(2)、(3)室的墙壁、地板、水池、橱柜等部位存在瑕疵,这能否认定为装修质量问题?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