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范围
 
您的位置:服务范围>

G诉F、L民间借贷纠纷

添加时间:2021/4/21 15:26:21     浏览次数:316
 

【基本案情】F和L是夫妻,G和L是母女。2011年6月21日,F向G出具借条,内容是:今借G现金八十万元。2012年5月17日,G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和L共同偿还八十万元借款。

G提供的证据是:①借条1张;②转账凭证8张;【共计四十五万元。其中,2笔款转给F,6笔款转给L,在转给L的6笔款中,有2笔款(12万元)是婚前转的】;③证人证言3张,证明G曾向其三人借款32万元;

庭审时,G声称这八十万元借款,四十五万元是通过转账履行的,三十五万元是通过现金交付履行的。

F否认借款的事实。F辩称他从未向G借款。由于F与L感情不和闹离婚,G为女儿索要青春损失费。F一时冲动,就按G的要求写了一个借条。关于四十五万元的转账,有十二万元是G婚前转给L的,数额为十二万元,F根本不知情,与他本人无关。婚后转给F和L的三十三万元,系G支付的红木家具货款,并非借款。至于G向其朋友借款三十二万元,根本不属实,即使属实,也与本案无关。F强调指出,G为工薪阶层,根本没有出借八十万元的实力。

F提供的证据是:①三个证人证言,证明G委托其定制红木家具;②L起诉F离婚的起诉状和法院裁定。

但是,L承认借款八十万元的事实。

G承认家中有红木家具,但是否认委托F定制红木家具的事实。G也没有购买红木家具的凭证。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借条合法有效,F和G之间存在借贷关系,F和L是夫妻,应当共同偿还。至于,F声称的G委托其定制红木家具一事,系另一法律关系。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判令F和L共同偿还G的八十万元借款。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