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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乌兰浩特市建设局取消特许经营许可权纠纷(行政诉讼)

添加时间:2021/4/21 15:27:07     浏览次数:294
 

基本案情1998年5月,韩某分别与乌兰浩特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签署《出售乌兰浩特市公共汽车公司资产产权协议书》(下称“协议书”)、《乌兰浩特市公共汽车公司国有资产出售合同书》(下称“合同书”),协议书、合同书约定将乌兰浩特市公共汽车公司(下称“公共汽车公司”)的全部资产出售给韩某,企业整体改制为乌兰浩特市韩氏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该公司有权在市内公交线路运营。乌兰浩特市公证处对该协议书、合同书进行了公证。

1998年10月,韩某组建了乌兰浩特市韩氏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劳资发生纠纷。2007年7月1日,该公司的54名员工集体罢工、集体上访。乌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协调。但是,未能解决双方纠纷。

2007年10月14日,乌兰浩特市建设局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以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为由,做出《关于依法收回乌兰浩特韩氏公共汽车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乌建字【2007】208号),自2007年10月15日起,决定收回乌兰浩特市韩氏公交汽车公司特许经营权。2007年10月15日,乌兰浩特市建设局通过《兴安日报》(红城版)发布其做出的决定,同日乌兰浩特市建设局副局长章某等人进驻并接管乌兰浩特市韩氏公交汽车公司。

2007年10月19日,乌兰浩特市建设局发布《通知》,撤销乌兰浩特市韩氏公交汽车公司与车主签订的租赁承包营运合同,并通知各位车主、承包人在2007年11月1日前与乌兰浩特市建设局签订租赁承包营运合同。

乌兰浩特市韩氏公交汽车公司认为乌兰浩特市建设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恢复其特许经营权。

法律分析乌市建设局收回乌兰浩特市韩氏公交汽车公司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关于这个问题,应当从三个方面分析,即:

1、乌市建设局是否具备收回乌兰浩特市韩氏公交汽车公司特许经营权的主体资格?

2、乌市建设局收回乌兰浩特市韩氏公交汽车公司特许经营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乌市建设局收回乌兰浩特市韩氏公交汽车公司特许经营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我从上述三方面逐一分析。

首先,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18条的规定,乌市建设局作为市内公交运营的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收回乌兰浩特市韩氏公交汽车公司特许经营权,因此,其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其次,乌兰浩特市韩氏公交汽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确因为管理不善,出现了混乱。但是,该混乱局面是否达到了收回经营权的程度,有待于探讨。

再次,收回特许经营权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在本案中,乌市建设局收回韩氏公交汽车公司特许经营权是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为,应该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乌市建设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并且,乌市建设局也没有按着《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开听证会。因此,程序上违法的,属于无效行为。

法律救济措施接受委托后,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向乌市建设局发出《律师函》,阐明我们的意见;接到律师函后,乌市建设局并未采纳我们的意见。

其次,向乌兰浩特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乌兰浩特市政府拒绝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再次,向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提出申诉,要求其纠正乌兰浩特市政府的违法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拒绝受理。

最后,在得不到行政救济的情况下,我们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乌兰浩特市建设局未举行听证会就收回乌兰浩特市韩氏公交汽车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无效的决定。在判决中确认乌兰浩特市建设局的决定无效。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