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范围
 
您的位置:服务范围>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诉孙某、李某委托合同纠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添加时间:2021/4/21 15:27:46     浏览次数:271
 

基本案情孙某、李某与湖南国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人公司)因履行《利息咨询协议》发生了纠纷。为维护自身利益,孙某、李某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①孙某、李某委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处理该纠纷;②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指派周某作为该案件的代理人;③双方实行风险收费制度。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非诉讼的方式处理该纠纷,孙某、李某都应该按实收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代理费;八十万元以内部分,孙某、李某支付该部分的30%;八十万元以上部分,支付该部分的50%;孙某、李某应该在收到款项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该费用。④双方发生争议,如果协商不成,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见证据1)。此外,孙某、李某还授权周某全权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周某多次去湖南常德市澧县调查事实、收取证据,为此支出了大量的费用。2005年8月,周某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人公司支付违约金1,640,298.44元。其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04年12月,国人公司向常德市人大提出申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周某依法参加了再审。再审期间,国人公司支付给孙某、李某15万元后,双方和解。

根据约定,孙某、李某应该将所得金额的30%(即4.5万元)作为律师代理费支付给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但是,孙某、李某拒绝支付该费用。

于是,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孙某、李某支付律师代理费。

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北京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仲裁请求。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