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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亚南气体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方通快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21/4/21 15:28:21     浏览次数:279
 

※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8日,北京东方通快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快公司”)与北京市亚南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南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亚南公司的气体,亚南公司同时提供180支钢瓶供东方通快公司使用。如果钢瓶丢失,按每支600.00元赔偿;

2007年6月,东方通快公司与亚南公司终止买卖合同。

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东方通快公司欠155支钢瓶和气款19671.00元。

东方通快公司声称钢瓶已经全部还给亚南公司,只同意支付气款,不同意交还钢瓶。

亚南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通快公司支付气款,交还钢瓶。

※法院判决:

海淀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亚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