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8日,北京东方通快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快公司”)与北京市亚南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南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亚南公司的气体,亚南公司同时提供180支钢瓶供东方通快公司使用。如果钢瓶丢失,按每支600.00元赔偿;
2007年6月,东方通快公司与亚南公司终止买卖合同。
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东方通快公司欠155支钢瓶和气款19671.00元。
东方通快公司声称钢瓶已经全部还给亚南公司,只同意支付气款,不同意交还钢瓶。
亚南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通快公司支付气款,交还钢瓶。
※法院判决:
海淀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亚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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