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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平某、平#、杨某不当得利纠纷(发回重审案件)

添加时间:2021/4/21 15:29:46     浏览次数:324
 

※基本案情:

2003年1月29日,李某与平某登记结婚。2003年6月19日,李某将其户口迁至平某家,与平某及其父亲平#、母亲杨某在同一户口本上。2004年6月17日,李某与平某单独立户。2006年4月26日,二人协议离婚。2006年6月7日,李某将其户口迁出并于2008年6月17日单独立户,住址为通州区宋庄镇尹各庄村#号。

2004年,通州区尹各庄村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补偿款的补偿对象是该村在册村民。尹各庄村委会将土地补偿款的存折交给村民。村民凭密支取。2004年10月16日,村委会向村民发放第一笔土地补偿款,每人19700.00元。2005年7月20日,发放第二笔土地补偿款,每人21500.00元;2006年1月6日,村委会发放与第一笔土地补偿款相关的劳动安置费,每人2810.00元。前两笔费用采用一人一折的方式发放。平#领取了李某、平某、杨某及其自己的存折;第三次采用一户一折的方式发放,杨某领取了平#与杨某的一个存折和李某与平某的一个存折。李某要求平#、杨某返还其土地补偿款及劳动安置费。平#、杨某声称已经将上述存折交付李某和平某,拒绝返还。

李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某、平#、杨某返还上述费用。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职权查询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宋庄支行徐辛庄分理处李某的帐户。结果是, 李某在该分理处只有一个帐户,该帐户在2004年10月23日的存款为19700.00元。。2004年11月12日,取款19690.00元。取款人为李某。另外二笔钱没有查到。

一审法院认定,第一笔钱已经被李某取走,第二笔钱没有查到,李某证据不足,无权要求返还;第三笔钱已经被其夫妻花费。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第二笔款项存在北京农业银行金盏支行,已经取走了20380.00元,第三笔钱依然没有查到。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判决

通州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询到第三笔补偿款。该款项已经被取走,取款人签名是李某。但是,经鉴定,该签名系平某代签,并非李某本人签名。法院判决平某返还李某补偿款。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