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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奇缘》引来隐私权纠纷------王某诉上海新文化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

添加时间:2021/4/21 15:31:06     浏览次数:283
 

 

※基本案情:

《来电奇缘》系上海新文化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制作的电视剧。在该电视剧第6集,“高峰”(李威饰演)与丁晓彤(李小璐饰演)谈话时,“高峰”接到一个电话,随手记录下来电号码。该电视剧将来电号码极其清晰地展现在观众面前。出乎意料的是,该号码居然是北京市王某的电话号码。

2009年1月,该电视剧先后在深圳卫视、四川卫视、湖北卫视等电视台播出。

由于《来电奇缘》中“高峰”和“丁晓彤”的姻缘是由电话引起的,所以该电视剧中的电话号码引起人们极大的好奇。该电视剧播出后,无数观众拨打该电话号码或发短信,询问王某是否认识李小璐、是否认识李威等与电视剧有关的事情。在第6集播出后的几天内,王某每天都会收到几百条短信,几十个电话。在深夜,也有人打电话、发短信。这严重影响了王某的工作和生活。

王某(我是其代理律师)要求上海新文化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删除该电话号码,赔偿其损失,协商未果,于是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审判过程及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①是否存在侵权事实?②被告是否有过错?

我的代理意见是:①电话号码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公布。上海新文化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在《来电奇缘》中公布了原告的电话号码,致使原告的生活安宁遭到破坏,精神受到伤害,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上海新文化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主观上有过错,是过失行为。

被告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是:①《来电奇缘》是上海新文化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拍摄的电视连续剧,故事纯属虚构,不涉及或影射现实中的人物,电话号码是随意拼凑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因此对原告没有侵权;上海新文化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没有侵权故意。

法院的意见: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生活信息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公开自己的隐私。电话号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生活信息,因此,原告对自己的手机号码享有隐私权。被告制作《来电奇缘》未能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造成原告的手机号码被披露,使原告的正常生活受到侵扰,客观上造成精神伤害,被告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的精神损失,法院也支持,只是主张的数额过高,需根据集体情况予以酌定。至于经济损失,由于没有证据,不予支持。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