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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程某、董某、汪某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21/4/21 15:41:43     浏览次数:332
 

一、基本案情:

2005年4月18日,北京晨康伟业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程某、董某、汪某签订协议,投资购买4个“妇科中药九类新药”的知识产权。具体药名为:佳蓉浓缩丸、宫瘤宁浓缩丸、乳康浓缩丸、抗宫炎浓缩丸。四方各占25%的知识产权。

2006年2月16日,北京晨康伟业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勃然制药有限公司签订《联合申报、生产、销售合作协议书》,以北京勃然制药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风湿圣药丸》、《天七厘丸》、《乳安浓缩丸》、《佳蓉丸》、《宫瘤宁丸》、《抗宫丸》的知识产权并在名义上拥有该知识产权。北京晨康伟业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销售,北京勃然制药有限公司负责生产。

2009年5月21日,北京晨康伟业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程某、董某、汪某与北京盈通天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注册于北京勃然制药有限公司并在该公司生产的佳蓉丸、乳安丸、抗宫炎丸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北京盈通天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200.00万元。同时,北京晨康伟业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勃然制药有限公司签订《联合申报、生产、销售合作协议书》中属于北京晨康伟业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权益也由北京盈通天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2009年6月1日,北京盈通天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程某、董某、汪某签订协议,将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注册于北京勃然制药有限公司并在该公司生产的佳蓉丸、乳安丸、抗宫炎丸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程某、董某、汪某,转让价格为200.00万元。同时,程某、董某、汪某负责该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工作,并无偿使用公司名称及法人签字。

2009年6月3日,程某、董某、汪某与王某签订协议,双方以北京勃然制药有限公司OTC事业部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主营业务是佳蓉丸、乳安丸、抗宫炎丸的市场推广和销售等工作。程某、董某、汪某向事业部提供佳蓉丸、乳安丸、抗宫炎丸产品供王某销售。在协议存续期间,程某、董某、汪某只能将上述产品的销售权授权给王某,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终止。如果违约,程某、董某、汪某须向王某补偿其拥有知识产权的佳蓉丸、乳安丸、抗宫炎丸知识产权15%的股份,王某同时获得15%股份的等额现金利润分成,直至上述三个产品失去市场价值。关于协议的有效期间,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但是,在违约事项第5条约定:在OTC申报未成功前(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除外),双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退出(不可抗因素除外),程某、董某、汪某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投入事业部正常运营费用。在OTC申报成功两年后,事业部仍然不能实现盈利,程某、董某、汪某有权终止协议并不需承当任何责任,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终止本协议。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9年6月3日,北京盈通天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委托书》,授权王某全权负责佳蓉丸、乳安丸、抗宫炎丸的市场销售工作,并负责与北京勃然制药有限公司接洽。

2010年9月13日,程某、董某、汪某与北京勃然制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佳蓉丸、乳安丸、抗宫炎丸知识产权全部转让给该公司。据说,转让价格是420万元。

2010年9月,北京勃然制药有限公司与福建四季康医药有限公司签订独家品种“浓缩乳安丸”、“浓缩佳蓉丸”、“ 浓缩抗宫炎丸”永久合作协议,由福建四季康医药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上述产品。2010年11月1日,福建四季康医药有限公司签署法人委托书,授权 为其销售代理商,负责佳蓉丸、乳安丸、抗宫炎的销售。

王某认为程某、董某、汪某违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

二、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略)

(刘维昭律师电话:13522466520,QQ:289914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