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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诉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21/4/21 15:44:31     浏览次数:333
 

一、基本案情:

2009年4月12日,卢某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该所律师担任相邻权纠纷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费是五千元。该律所指派刘某、宋某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本案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开庭。

开庭期间,卢某出国学习,其丈夫杨某负责与刘某、宋某联系并陪同出庭。第二次开庭时,在法官的调解下,杨某与被告相互谅解,握手言和。杨某授权刘某撤诉。于是,刘某申请撤诉。

2010年3月,卢某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责刘某未经其本人授权,擅自撤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双倍返还代理费一万元并赔偿其损失五万元。

二、法院判决: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撤诉系经卢某的丈夫杨某授权而为,并非擅自撤诉。杨某与卢某系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杨某的意思表示就是卢某的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驳回了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维昭律师,电话:13522466520,QQ:289914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