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天津市同利车圈厂(位于天津市静海县)是合伙企业,合伙人是刘某、王某①、王某②、李某。2003年,张某入伙。五人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张某一个人投资36万元,其余四人各投资9万元,构成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分成8股。张某一人占4股,其余四人每人占一股。刘某、王某①、王某②、李某保证全年收回纯利润100万元,如果做不到,张某有权利退伙,如果张某退伙,按360,000元退回其财产份额,但是,要扣除厂房、设备的折旧费;
2006年分红时,刘某、王某①、王某②、李某各分得红利18万元,而张某只分得红利36万元。
张某要求退伙。刘某、王某①、王某②、李某同意张某退伙,但是,拒绝清算合伙企业的财产,并且只同意退给他30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注:在律师的主持下,双方协商解决争议】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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