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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

添加时间:2021/5/12 18:44:14     浏览次数:306
 

【基本案情】赵某和王某是山西老乡。2017年10月20日,王某向赵某借款十八万,并要求赵某将上述款项转入李某(女)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的元汉堂大厦401室原告以转账的方式出借了十八万元。被告王某出具了借条,内容是:王某从赵某处借款十八万元,借款期限是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还款总计为二十一万六千元。赵某把王某的身份证、李某银行卡、转账凭证、借条放在一起拍照留作证据。

借款期限届满,王某未能还款。王某告知赵某,此款项是他和杨某的共同借款,应当由他和杨某共同偿还。2018年8月22日,王某把赵某带到杨某的家中,杨某认可这笔借款,并向赵某出具了借条,内容是:杨某因手头不便需要资金周转,从赵某处借款十八万元,为期一个月,2018年9月21日之前还清。杨某未能按期偿还。2019年1月10日,杨某书面承诺从2019年年1月10日起,用退休金和其他方式还款。同年5月1日,王某向赵某出具借条,内容是:王某从赵某借款十八万元,转账到李辉账户,借款日期从2017年10月20日到2017年11月19日。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如杨某用公积金归还,此条作废,若杨某没有归还,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尽管杨某和王某都承诺还款,但是都未实际履行。2020年1月5日,赵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王某共同偿还原告本金180000.00元;王某支付2017年10月20日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年息为24%)。我担任赵某的代理人。

【法院判决】庭审时,杨某声称赵某并未出借十八万给他,借条无效。王某声称赵某是投资,他只是介绍人,并不是债务人。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杨某、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杨某、王某应当偿还赵某本金十八万元和相应的利息。遂作出(2020)京0108民初8715号民事判决判令二人还款。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