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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北京康宏兴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

添加时间:2021/5/12 18:50:15     浏览次数:323
 

基本案情2016年9月1,赵某在北京康宏兴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弘兴业公司”】入职,负责前台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赵某的工资基数为每月5000元,康弘兴业公司根据其出勤情况,扣除社保费用,在每月10日(左右)分别通过公司转存和赵*云个人转账支付赵某上月工资。

2018年1月1日,赵某和康弘兴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原告从事前台工作,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合同签订后,康弘兴业公司依然按照每月5000元的工资基数,根据赵某的出勤情况,扣除社保费用,在每月10日(左右)分别通过公司转存和赵*云个人转账【后来先后变更为井冈山康永兴业医药有限公司、井冈山清心雅致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井冈山华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赵某上月工资。

合同到期之后,赵某和康弘兴业公司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赵某依然从事前台工作,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2020年春节放假(2020年1月24日至2月1日)后,我国遭遇新冠疫情,康弘兴业公司要求赵某居家办公,每日打卡。在居家办公期间,康弘兴业公司在2020年1月份支付工资3589.59元,2月份支付工资2189.59元。

2020年3月23日,康弘兴业公司向赵某发出《<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书》,内容是:双方劳动合同在2019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因疫情原因,此通知以微信方式通知。疫情过后,请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工资结算到2020年3月31日。

赵某接到解除通知之后,要求公司给予补偿,补发工资,补交社保,遭到拒绝。

经查,从2016年9月至2020年3月,康弘兴业公司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社保中心为赵某缴纳社保。缴费基数为月工资3000元。

2020年5月,赵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未能按时出庭,该委员会按撤回申请处理。2020年9月25日,赵某再次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赵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我为代理人。

【法院判决】庭审时,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康弘兴业公司支付赵某三万元调解款,双方再无争议。法院做出(2021)京0105民初13381号民事调解书。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