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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玉源冠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诉深圳中承瑞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21/5/31 10:16:25     浏览次数:317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8日,深圳中承瑞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承瑞弘公司”】与北京玉源冠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源冠公司”】签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书》,玉源冠公司为中承瑞弘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包括:日常会计账务处理咨询及税法咨询;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核算制度;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受托财务分析,出具财务分析报告;财务管理咨询。服务期间为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服务收费标准为人民币1316700.00元。签约后支付316800.00元,余款按照项目进度分批支付。本协议书在签约并付费后生效。

同日,深圳中承瑞弘公司还和玉源冠商贸有限公司、正圆之美(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通天然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服务费用共计8881000.00元。

深圳中承瑞弘公司通过宋*签订的上述合同。2020年12月8日,宋##(宋*的弟弟)付给玉源冠公司6万元;没有附言;2020年12月9日,宋*付给玉源冠公司4万元;附言:咨询费;2020年12月10日,宋*付给玉源冠公司10万元;附言:服务费;2020年12月11日,宋*付给玉源冠公司1.7万元;附言:正圆【即:正圆之美(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1日,宋*付给玉源冠公司10.8万元;附言:峰泰【即:峰泰宇信(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玉源冠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服务,但是,在2020年12月17日,开具发票299970.00元,12月18日,开具发票1016730.00元,共开具了1316700.00元的发票,交付给中承瑞弘公司。

2021年2月4日,玉源冠公司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承瑞弘公司支付拖欠尾款99.17万元。2021年2月19日,该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中承瑞弘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9.17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2月20日,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冻结了中承瑞弘公司的银行账户。

2021年3月6日,中承瑞弘公司向玉源冠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内容是:协议签订后,我司得知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媛是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金额达千万之巨。我司当即与贵司解除协议,截止目前,双方均未履行协议。今日得知,贵司在密云区法院起诉我司,要求支付约定款项。我们双方没有就协议的履行进行任何交流沟通,贵司也未提供任何服务,要求我司支付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协议签订后,我司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要求解除协议。现我司致函贵司,再次告知协议解除。

2021年3月12日,玉源冠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回函》:不同意解除《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书》。认为解除合同于法无据。玉源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仁,不是刘*媛。中承瑞弘公司解除合同毫无根据,且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也与协议精神相悖。我公司已经提供了服务发票,故不同意解除合同。望贵司继续履行合同,按期支付款项。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据宋*介绍,宋*侯*夫妇曾经委托刘*媛办理北京市户口,支付20万元费用,即:2020年12月8日,宋##付给玉源冠公司6万元;2020年12月9日,宋*付给玉源冠公司4万元,2020年12月10日,宋*付给玉源冠公司10万元2020年12月8日,刘*媛出具收条:今收到宋*、侯*交来代理费20万元。备注:办理事项按协议书为主。北京玉源冠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密云支行。收款人:刘*媛。收款公司:北京玉源冠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经查,玉源冠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实缴资金为10万元。*媛曾经是原告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2019年11月12日,刘*媛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变更为刘*仁,将股份转让给于*平。刘*媛自身风险45个,关联风险27个,历史风险15个。刘*媛是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刘*仁也是被执行人。

【法院判决】深圳中承瑞弘公司委托我担任代理人。我陈述了自己的代理意见,要求驳回玉源冠公司的诉讼请求。庭审之后,玉源冠公司申请撤诉,密云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