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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等十五人诉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添加时间:2021/10/20 10:30:54     浏览次数:270
 

冯某等十五人诉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基本案情

 

冯某等十五人是北京市朝阳区盛华宏林粮油市场的商户,销售粮食。20201023日上午,该市场的管理人北京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通知冯某等人,粮油市场已经被北京市政府列入拆迁范围,租赁合同解除,要求冯某等人另行租赁市场摊位。接到通知后,冯某等十五人准备在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西大库”市场租赁摊位。20201023日下午,冯某等十五人来到该公司。经协商,冯某等十五人各自预付一万元之后,可以选择摊位,根据摊位面积计算租赁费用。于是,冯某等十五人各自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预付一万元。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据。收据注明:今收到冯某 “订金”一万元。其他人的收据也是载明“订金”一万元。而非“定金”一万元。

2020111日,盛华宏林(新)粮油市场启动,冯某等十五人直接搬到新市场,并未在 “西大库”市场租赁摊位。于是,冯某等十五人认为,一万元是预付的租金,他们没有在 “西大库”市场租赁摊位,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返还预付的一万元。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声称该公司收到冯某等人的钱之后,腾退库房,清理场地,已经用完了。该款项并不是预付的租金,而是合作费用。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法律分析

 

一、冯某等十五人与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

冯某等十五人仅仅有租赁摊位的意向,仅仅就摊位租赁问题与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磋商,并未签订合同,合同尚未成立,交付一万之后,冯某等十五人也没有实际租赁摊位,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

二、冯某等十五人与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冯某等十五人的收据上注明一万元是“订金”。“订金”与“定金”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没有担保功能。由于双方处于磋商阶段,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实际租赁摊位,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获得一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