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等十五人诉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基本案情
冯某等十五人是北京市朝阳区盛华宏林粮油市场的商户,销售粮食。2020年10月23日上午,该市场的管理人北京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通知冯某等人,粮油市场已经被北京市政府列入拆迁范围,租赁合同解除,要求冯某等人另行租赁市场摊位。接到通知后,冯某等十五人准备在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西大库”市场租赁摊位。2020年10月23日下午,冯某等十五人来到该公司。经协商,冯某等十五人各自预付一万元之后,可以选择摊位,根据摊位面积计算租赁费用。于是,冯某等十五人各自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预付一万元。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据。收据注明:今收到冯某
“订金”一万元。其他人的收据也是载明“订金”一万元。而非“定金”一万元。
2020年11月1日,盛华宏林(新)粮油市场启动,冯某等十五人直接搬到新市场,并未在
“西大库”市场租赁摊位。于是,冯某等十五人认为,一万元是预付的租金,他们没有在 “西大库”市场租赁摊位,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返还预付的一万元。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声称该公司收到冯某等人的钱之后,腾退库房,清理场地,已经用完了。该款项并不是预付的租金,而是合作费用。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法律分析
一、冯某等十五人与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
冯某等十五人仅仅有租赁摊位的意向,仅仅就摊位租赁问题与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磋商,并未签订合同,合同尚未成立,交付一万之后,冯某等十五人也没有实际租赁摊位,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
二、冯某等十五人与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冯某等十五人的收据上注明一万元是“订金”。“订金”与“定金”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没有担保功能。由于双方处于磋商阶段,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实际租赁摊位,东方盛宏(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获得一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