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北京新**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销售安装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2020年5月5日,柳*双随同该公司的老板来到北京,从事客户拓展业务。双方约定:
光伏发电的成本价格是3.5元/瓦,销售价格是4.5元/瓦,每销售一瓦,提成一元,超过4.5元/瓦部分,归柳*双所有。每月超过 20千瓦,有责任底薪2000元,饭补300元。有业绩,就有提成。没有业绩,就没有提成,也没有工资和补助。柳*双不用到公司上班,也不用打卡考勤,自行安排工作。
2020年5月和6月,柳*双没有任何业绩,也就没有任何收入。
2020年7月,柳*双签订了三个客户,销售六千瓦。北京新**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提成款、底薪和饭补。
2020年8月、9月、柳*双没有业绩,依然没有任何收入。
2020年10月,柳*双自己成立了一个新公司,北京晶*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也是从事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销售和安装业务。
2020年11月21日,北京新**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做出新的提出规定,并发到微信群。内容是:
成本价格是4.0元/瓦,销售价格最高是6.0元/瓦,中间是提成。如果超过5.0元/瓦,超过部分,公司和个人0.5分红。每个季度超过300瓦,0.2元;超过500瓦,0.5元。公司底薪30千瓦2000元。油补1000元,饭补300元。奖金等。分红,每月15号发放。任务分红。
2020年11月28日至12月10日,柳*双以北京新**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又签订了三份合同,共计五千瓦。柳*双要求按照以前的规定提成,但是,北京新**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按照新的规定提成,双方发生争议。
柳*双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提成和工资、饭补。
【法律分析】本案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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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双与北京新**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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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柳*双约定的“工资”是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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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双在2020年11月20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应当按照新规定提成,还是老规定提成?
对于上述问题,我的分析是:
一、柳*双与北京新**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同关系,。理由是:
(一)柳*双不考勤、不打卡,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无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不存在以管理与被管理为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存在人格上的依附性,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在2020年10月,柳*双成立了北京晶*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也是从事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销售和安装业务,更加证明了其人格独立性。
(二)柳*双并不是经过正式的招聘程序进入北京新**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柳*双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某是老乡,随同谭某来到北京,了解市场,熟悉业务,后来,柳*双自己开始单干。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二、北京新**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柳*双约定的“工资”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理由是:
(一)柳*双的收入是根据北京新**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规定的提成方结合柳*双的销售业绩计算的提成数额,是销售利润的提成,有销售业绩就有收入,没有销售业绩就没有收入。柳*双的收入以销售业绩为前提,而不是以提供职业上的劳动力为前提,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
(二)北京新**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规定的“责任底薪”,实质上是一种激励机制,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最低工资保障。柳*双每月的销售业绩超过 20千瓦,就额外支付底薪2000元,饭补300元。如果每月的销售业绩没有超过20千瓦,是没有奖励的,也就没有底薪。
三、柳*双在2020年11月20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应当按照新规定提成,理由是:
北京新**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对公司事务有管理决策权,有权规定公司的提成方式和激励方式。2020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润提成方式和激励方式,应当遵照新规定执行。
【案件结果】本案以调解结案。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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